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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在经历了13年的风风雨雨之后,终于在今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把我国现行的分别针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两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套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公平税收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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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珠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8):26-26
财政部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与原《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许多变化,尤其是计算税前利润的差异更多。为精确计算税金,依法纳税和维护企业的权益,笔者根据日常遇到的情况和对税法的理解,对税前调整项目归纳如下,供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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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在各种会计资格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会计与国际化会计的趋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正式实施与颁布,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宏观运行、所得税管理有着化时代的意义,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逐步走上统一轨道。新准则的推出后,其核算方法和核算基础都发生了变化,对会计人员应对新准则的学习、掌握和应用都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本文就新准则、新会计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分析,重点从基本概念出发,意在于与即将参加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共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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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3):70-71
一、纳税筹划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即我们所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率的确定、纳税人的确认、收入的确认、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源泉扣缴等许多方面进行了大量调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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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7):46-48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来源和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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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要点新旧对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纳税人(一)新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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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指导意义。2008年1月我国实施了《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了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但重新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而且有关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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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随之失效,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法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新法的实施,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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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六合区中小企业局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2):3
近日,六合中小企业局就国家即将实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对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认真研读了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走访了区国税局、区工商联和部分重点企业。现将调研结果汇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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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4):3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取代原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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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而言变动较大。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5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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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第546号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内资企业一样缴纳房产税。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进一步明确了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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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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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是纳税利好年,结束了多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两税合一。自今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法人企业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实现了国内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促进各类企业的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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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128-129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对纳税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取得“节税”效益,应从三个途径考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