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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福兴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11):75-76
对于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实质规定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为企业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员工,二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外,企业尚有其他用工形式,较常见为借调。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企业要规避用人责任,减轻企业人员包袱;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利用合同约定规范不同的劳动用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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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代班组》2008,(5):32-32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值得关注的变化。变化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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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用工问题种种
劳动法规带来的用工主体问题。为规避用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电企业采用劳务输入方式使用农电工,但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此类用工行为将不再是有效的“防火墙”。该草案首先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并就具体用工行为指出:“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无疑是给农电企业上了一道令人头疼的“紧箍咒”,宣告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实质性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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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如银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10):72-75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用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目前,一些企业未与辅助岗位、农电岗位或临时性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劳资关系很不稳定。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同时用人单位还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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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简而言之。就是要解决劳动关系事实化、劳动合同短期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常态化和用工关系派遣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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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常发生 ,因此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一、关于试用期试用期条款属于法定可备条款 ,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以便双方做出符合自身特点与利益的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限。在试用期间 ,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关系 ,这样可使双方免去劳动合同正式生效后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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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普遍使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为此,国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单独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由政策向市场转化更需要一个过程,在劳务派遣的实务操作方面仍然布满了障碍与风险。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此作一些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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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正式公布。其对电力行业现行的农电用工政策无疑将产生较大的冲击。虽然部分电力企业改革了用工制度。采用曲线使用的办法.组建了“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等形式的法人实体.并与之签订了劳务输入协议或“外委”、“外包”合同.但由于此类型的法人实体往往是由供电企业或其下属多种经营单位出资组建,如因用工不当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至少会给供电企业的“半壁江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规范农电用工行为已经迫在眉睫。[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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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18):51-52
县供电企业用工形式一般有4种:国家合同工(全民工)、集体工(兴办集体企业留下的产物)、农电工(现三新公司员工)、社会化用工(劳动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3种合同。依此类推全民工、集体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农电工应签订固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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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军安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3,(8):70-71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并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修法对劳动密集型的电力企业影响重大.在新法环境下,电力企业如何应对及防范普遍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