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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行业协会的兴起,其在运用行业自治权约束会员企业的活动,使企业遵守竞争规则,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行为的结果客观上与反垄断法维护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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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9,(16):24-27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性垄断的特点。对该行为的理解和认定要把握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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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行政垄断我们有必要弄清行政垄断的概念,“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关于什么是行政垄断,很多专家学者都做出过表述。漆多俊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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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在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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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11,(1):26-32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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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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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迎来了5周岁生日。就在当天,我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终审落锤,强生公司被判垄断成立需赔偿原告53万元人民币。此案以全国首例原告胜诉垄断案的结果向中国年轻的反垄断法送上了生日贺礼。在此之前,茅台、五粮液、三星、LG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先后接到巨额垄断罚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相继对乳粉生产企业和大型液态食品包装跨国公司——利乐公司立案调查。频频发力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不仅展示了中国政府以竞争促发展,以竞争促改革的决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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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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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13,(16):27-29
《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国家工商总局立足职能,围绕健全机构、制度建设、案件查办、宣传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加强执法力量,组建反垄断执法机构为适应反垄断执法需要,总局专门组建了反垄断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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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工商机关首次依照《反垄断法》,提出书面行政建议纠正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广东省工商局在进行了大量外围资料的收集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查明某市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背景、具体要求及对竞争格局造成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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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具有诸多共性,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是世界反垄断法普遍原理与中国市场经济特殊实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存在许多与众不同之处,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它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追求目标。它明确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它对行政垄断采用行政规制的方法,即责令改正或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而对经济垄断主要采用行为规制的方法,结构规制基本不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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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现状我国在2007年8月30号颁布了《反垄断法》,于2008年的8月1号实施。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缺乏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进行了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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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0日至7月20日,由监察局和价监局联合组织的"行政机关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对策研究"培训团一行24人,赴德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考察任务。培训团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19个省(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从事纪检监察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组成。在德期间,培训团拜会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网络局、联邦经济部、联邦消费者中心、公共交通公司,黑森州经济交通发展部、州市场竞争调控中心,巴伐利亚州绿党组织,柏林承租人房客协会等,了解德国政府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并重点关注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垄断")的监管做法。听取了柏林科技大学东亚合作中心教授介绍的德国政治、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培训中,还就价格监管、限制市场竞争、节能降耗等问题同德国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和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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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8-59
一、总结经验,巩固竞争执法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我们广东省各级工商部门认真开展竞争执法活动,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一是积极协调,促进有关地方法规的修订。1998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量等,相应确定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这一规定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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