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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赴皖执法检查组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既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1日)。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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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问题,但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其土地承包权需特殊对待.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资产权属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80年代中央提出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立法规制不完善,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主体及所有权人相当混乱。为解决此问题,必须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唯一法定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村改居”社区实行居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分离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应同时包括土地家庭经营形式长久不变、合同期限内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更加完整三个方面的内容。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主要面临着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意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政策规定缺失、法律滞后及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等方面的挑战。相关的政策建议是:第一,在以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实行以户为单位,"生不增、死不减"。与此相关的支撑性政策设计和法律法规修订包括,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经济类型,成员资格的界定、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成员的进入和退出的相关制度安排;围绕农民承包地用益物权的性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的修订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面向失地少地农民的土地保障制度;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向失地少地农户倾斜。第二,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更完整的权能。主要包括,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第三,修改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占谁补谁"的原则来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后,应变按30年补偿为按70年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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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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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有的地区在开展城乡统筹试验时,提出对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资产要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关于征地补偿款,采取"征谁补谁"政策。但是在分配征地补偿收入时,存在农户土地确权证失效问题,一些农民依据现有法律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中平分补偿款,最终其利益诉求得以实现。1农村集体农用地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矛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的地区在开展城乡统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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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现就家庭承包中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介绍如下。 一、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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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最为繁重也最为棘手的一项工作,哪些群体凭什么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哪些群体为什么不能享有集体经济待遇,必须要有一个被绝大多数人员接受的确定标准。对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得失标准,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书籍是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提出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四种情形:死亡;已经取得了其他  相似文献   

9.
从农村信访情况进行深层次分析,凡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经济利益的事宜,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因此,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借鉴土地征用后集体资产处置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经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则,甚为重要。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实践探索,笔者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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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农村集体成员权到底如何界定?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为止,似乎没有一项具体的政策或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所规定,仍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千头万绪的新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优化配置,既激发了农村集体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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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产权管理工作中最棘手的问题,不管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法律属性都非常模糊,这就需要认真探索实践,有序推进集体成员认定工作。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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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也是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根本。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过程中,应当做好六项工作,确保按政策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宣传政策界定成员身份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界的关键措施,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将成员身份确认到位,重点要让群众了解政策、知晓办法,确保群众参与、群众监督,让群众用政策维护自身权益。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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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东省威海市从2009年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股民资格界定这个关键环节,威海市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认真扎实做好股民资格确认工作,确保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顺利推进。祖居人口股民资格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资产都是祖居人口加入初级社、高级社时,以私有财产(土地、牲畜、机械等)入股增值形成的,并且在农村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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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确保农民享有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利的身份象征,越来越为农民重视。科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关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落实,事关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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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农村集体组织经营效率低下、组织成员权利不清晰、各方利益分配难以均衡协调、组织成员的畏怯心理及身份界定等因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退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处理好这些影响因素将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路径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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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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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在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积极实践、深入研究,探索出了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新路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必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仅关系到农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关系到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财产性权利。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手段,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户籍改革进程的重要任务,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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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转换为货币资产,由于集体组织成员界定不明确、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逐渐凸显;还有一些地方在集体资产管理上存在不履行民主程序、不公开收益分配等问题,农民大多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放心,担心集体资产流失,存在要求平分集体资产的倾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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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汉仁同志: 您来信咨询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村集体耕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可以继续承包吗?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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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落实,也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性环节。目前,各地主要根据户籍关系、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情况、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等,通过民主程序认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成员资格的确定、排除和丧失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情况复杂,成员资格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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