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监督与选择》杂志2004年第10期刊登了刘小龙同志撰写的《质监抽样检验复检工作急需法律规范》文章,该文针对与复检工作有关的若干问题,即复检样品的来源;复检结论的效力;复检费用谁承担;超过复检期能否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复检申请向哪个部门提出;复检机构由谁确定、由哪个机构进行;复检报告应在多长期限内出具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今年第7期刊登的《复检时应如何取样》一文所载的案例在目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该案例提出的问题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确具有代表性,而且很容易被忽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等都规定被抽查的企业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是,复检时如何取样,法律法规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抽样时的一般做法是:取样时  相似文献   

3.
2011年10月2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复检机构名录")。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相似文献   

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检时,会遇到诸如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如何确定,复检不合格可否再申请复检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产品质量法>及<产品质量法释义>又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复检时,应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相似文献   

5.
目前,一些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存在对《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理解的偏差,普遍采用备样、加倍数量等不科学的复检方式。本文分析《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涵义与实际开展复检的区别,并论证了产品质量监督采用备样复检、加倍数量复检的错误,以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如何准确地开展质量监督复检工作,正确地履行《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规定。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谁经…  相似文献   

7.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对现行11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在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的同时,也使得《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一些内容上产生重合或冲突。如何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以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8.
如何贯彻《产品质量法》中对异议处理环节的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维护监督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目前,部分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对异议处理重视程度不够,操作过程存在偏差,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和质检公信力。本文通过论述异议分类,分析异议处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并就检验部门如何准确地开展质量监督复检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刘小龙 《监督与选择》2004,(10):A015-A016
有企业这么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我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我请求对原来的产品重新抽样进行复检,但质监部门一定要用留样,不同意我的请求,而质监部门又拿不出复检必须使用留样的规定同时又对我实施处罚,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有企业这么说:“质监部门来检查并抽样检验,我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  相似文献   

10.
李长顺 《齐鲁质量》2003,(12):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产量质量立法体制和法律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国情,同时它又借鉴了欧美国家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做法。这部法律将产品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的有机统一。《产品质量法》规定了  相似文献   

11.
任何法律的产生都有它的立法原则,《产品质量法》也不例外。《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就像一根红线贯穿于《产品质量法》的始终。  相似文献   

12.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今年第7期刊登的《复检时应如何取样》一文所载的案例在目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该案例提出的问题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确具有代表性,而且很容易被忽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等都规定被抽查的企业具有申请复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  相似文献   

14.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对现行11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在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的同时,也使得《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一些内容上产生重合或冲突,如何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以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政府行为 ,是使社会公众共同获益的行为 ,不宜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收取检查费用 ,而应当从用于社会管理的财政支出中统一列支。具体做法是 ,国家抽查的专项财政拨款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但是 ,企业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查检验的 ,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自行支付。各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 ,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所需经费由部门开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监督抽查产品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生产企业的定期监督检验已实施多年,成绩不少。但目前存在不少弊端,应严肃对待。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目前只有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这一法规,试行13年仍未“转正”,似乎  相似文献   

17.
《企业标准化》2009,(22):36-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辟一章(第五章)来规范产品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这是第一次使用产品责任的概念。此前,我们虽然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但都没有明确产品责任。采用的几乎都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是有根本性区别的。  相似文献   

19.
在县级质监部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都定性为甲企业生产的乙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如此定性未免过于简单而草率。  相似文献   

20.
近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工作议程,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工作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关于监督抽查的异议处理,直接关系到部门的权威和企业的权利,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对申请复检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一些实践中的争议.譬如复检向谁提出、对复检结论不服如何处理、移送执法后是否允许提出异议等等.本文试梳理已有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操作,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监督抽查异议处理规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