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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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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结合了国内实践。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物权法存在选择登记要件主义的必然性,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却必须通过登记对抗主义才能较好地解决,这就构成了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相似文献   

3.
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原则绝对的观点,提出法院裁判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分析了引起物权变动的法院裁判的种类,并提出法院裁判导致的物权变动应当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相协调,以保障物权法的整体性。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规则是我国物权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物权与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当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建立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规则,并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以及物权本身的公示两部分,此种理论上的混淆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复杂化甚至矛盾。本文分析了物权公示的对象,探讨了物权公示的方式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围绕物权变动中一物二卖和转手买卖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阐明了采用物权无因性理论对解决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在三种不同的物权的变动模式下,公示方式在不同模式下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在现代民法中,对物权公示方式的性质和地位的确定,有助于物权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地位并列,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此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者归对方所有时,是否须要履行物权变动程序,即对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必须要办理完过户方能生效,以及出现争议时原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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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社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担当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也主要源于其自身能够优先受偿和具有物上代位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对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在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的选择问题,运用以博弈论为主的法经济学方法对二者在不同履约情况下的成本收益进行建模比较分析,结合考察模型局限得出的结论是,债权形式主义更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物权变动的价值追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安全和效率。本文从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公示公信原则对我国物权变动价值追求的满足,并详细论述了公示公信原则在我国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转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现实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的立法已成为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不动产物权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因其在物权法的重要地位更是引人关注。通过各国(地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公证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应引入不动产变动公证制度,以弥补现有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吸取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变动公证制度的缺撼。  相似文献   

15.
未登记物权与租赁权之对抗关系仅指,未登记的物权人能否否认租赁权的存在。仅在租赁物已经交付时,租赁权成为了取得某种物的支配关系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未登记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权与物权的效力顺位取决于租赁物的交付和物权的登记何者在先,只要租赁物的交付在物权的登记之前,则无论物权的设定和租赁权设定的先后顺序,租赁权均优先于物权。  相似文献   

16.
刘守熙 《现代经济》2005,(10):10-11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定原则已为我国物权法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对我国物权体系的确立,交易秩序的维持具有划时代意义.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概念的界定、内容的阐述,以及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原因及违反结果的论述,分析了当前物权法定原则否定学说的理由,指出其实质的不舍理性,明确了在我国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其解决物权实践问题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还存在分歧。消除《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分歧,应完善登记对抗制度内容:重视登记对抗的应用价值;推动立法技术成熟。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规则存在着固有的空缺结构.依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的变更、取得均须登记始生效力.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采取形式审查,一般不涉及实质审查,这就可能造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不相符,以致实际物权和名义物权的对立.鉴于此,应设立一种制度:物权虽经登记,但经真正权利人证明登记的名义物权不具有正当性,则其应获得实际物权,名义物权人和实际物权人理应重归统一.应允许司法者运用合理司法裁量权以使实际物权人获得司法审查的最终救济路径,从而填补物权法规则的漏洞.  相似文献   

20.
物权行为理论以其深邃的思想、严谨的逻辑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物权行为又客观地存在,并以其独特的功能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因此,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应舍弃这一不可多得的宝贵理论,以防贻误了确立物权行为制度这一千载难逢的良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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