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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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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作为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以致严重危害社会而构成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的特定法律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行为人的不作为事实;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本人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可以说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禁止类推原则。  相似文献   

2.
武新华 《魅力中国》2014,(1):328-329
行为是犯罪的基础,是犯罪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现实生活中,行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我们认为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不作为较之作为不容易被熟知,在司法实践中也较难判断。判断是否属于刑法中不作为行为的一个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有义务为该行为,而关于义务来源的问题又是一个颇有争议和较难判断的问题,本文对此加以研究,以期为不作为犯罪行为有更加明确的了解。  相似文献   

3.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五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定职业或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将“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可以促进人们对生命权的尊重,有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为了确保不扩大刑法的打击面,应对“特殊场合”作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4.
杨娟 《理论观察》2005,(5):85-86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探讨目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对于明确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潘松萍  王夷  肖立威 《魅力中国》2009,(27):182-183
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1。一、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行为是刑法的根基,犯罪是一种行为,在犯罪构成理论里,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行为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因此,研究不作为犯罪问题,必须从研究刑法上的行为着手。  相似文献   

7.
黄成 《黑河学刊》2011,(5):76-78
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大陆的刑法理论中存在若干观点,但无论是传统观点还是修正的观点其实质上均是从罪名角度进行区分,在分析以罪名来区分的不合理性之后,认为应从实质角度出发,以一般人是否得单独实施该身份犯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为标准,不可以的是纯正身份犯,反之则为不纯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8.
袁森颖 《科学决策》2008,(10):197-198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9.
刑法上的不作为针对作为而提出,它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对作为义务来源的界定.本文遵从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类,并对此运一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张平 《理论观察》2006,(6):95-97
由于垄断协议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严重侵害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垄断协议普遍被规定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还没有对垄断协议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垄断协议行为已被列为需要严格法律规制的行为,包括予以刑法规制。深入研究垄断协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和各种适用情况,会促进对垄断协议刑事立法的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犯罪实行着手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关系到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划分。犯罪实行着手理论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实行着手问题的确认,对正确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有重大意义。以实质客观说为基础,结合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是判断犯罪实行中着手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刘佳佳 《魅力中国》2014,(15):296-297
不作为即是当为而不为,当为则是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构成犯罪的核l心要素,但是由于刑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作为义务的研究则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今刑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为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问题做出比较全面、深入的剖析。对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一关键问题作出详细阐述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是贯穿整个犯罪论的核心概念。构成要件中危险行为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判断,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的区分,正犯和共犯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厘定,都离不开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并非法定概念,不像犯罪一样,刑法第3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正因为如此,学界对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以下将一一介绍。  相似文献   

14.
朱晓征 《魅力中国》2010,(32):124-124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成立该罪。这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对此没有争议。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笔者对“明知”的内容加以全面论述论述。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它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是指由单位(或法人)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李晗 《改革与开放》2016,(21):45-47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先行行为是行为人对因自己行为引起的特定危险状态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自德国学者斯鸠贝尔首倡以来,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了刑法学界的肯定与司法判例的支持.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不同的学者对先行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就先行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几种特殊形态的行为是否构成先行行为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张永飞 《魅力中国》2011,(1):224-225
教唆犯罪是一种危害性比较大的犯罪行为,它往往唆使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然而教唆犯罪中的未遂教唆和教唆未遂两种类型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不甚详细。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二者的界限也不甚明了,在此笔者试图就二者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众多刑法罪名中,有一类犯罪原本是从属于正犯的帮助行为,但立法者将其独立成罪并且设定刑罚。该类犯罪行为有特定的帮助对象,实施特定的行为以达到预期的帮助结果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中新增加了许多以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罪名,其中也包括由考试作弊入刑引出的一系列帮助考试作弊犯罪行为,如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其必要性值得肯定,但对于帮助考试作弊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仍需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继续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王毅青 《开放潮》2006,(5):52-54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一般而言,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侮辱等犯罪,显然是自然人犯罪。但对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一类犯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一类犯罪,究竟如何判断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呢?事实上,我国《刑法》对一些单位犯罪规定的定罪处罚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比,有较大甚至很大的差距。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正确区分二者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相似文献   

20.
邹岿 《中国经贸》2013,(12):94-96
无论从立法例方面来看还是从学界方面来看,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其能否构成共同实行犯的问题上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实际上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精心甄别和区别对待:即在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中,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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