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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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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云琪 《发展》2015,(2):106-107
人格权是民法所保护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传统民法的观念中,人格权制度是为人类精神利益而设,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益。跟人格相关的诸项权利不能转让,也不能借此牟利。在很长的时间范围内,这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电视、多媒体、网络的普及,出现了许多纷繁复杂的现象已无法用传统人格权的理念作出解释。许多商业开发利用人物形象、姓名、身体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和推广活动已经极为普遍。在商  相似文献   

2.
法人人格权是一类独立的民事权利,同其他权利一样,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受法人人格权客体是人格利益的影响,传统民法将法人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这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不相符,也与权利保护的机制相悖。法人人格权的客体是法人人格,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由此决定了法人人格权体系由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构成。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自然人姓名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利用。法律应赋予自然人平等享有姓名权商业利用的权利,只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一定领域内能够明确无误的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称谓都是姓名权商业利用中的姓名。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姓名权商业利用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将姓名许可他人进行商业利用、将姓名作价用于商业活动及通过提供赞助使用其姓名等。  相似文献   

4.
杨晶 《魅力中国》2013,(26):288-289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人格权的立法方式产生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关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争议更是激烈。其实学者们争论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对人格权的性质理解的分歧,从而导致立法体例上认识的不同。中国学者传统观点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是民事权利。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身体、人格尊严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具体权利。  相似文献   

5.
朱体正 《改革与战略》2007,23(12):27-30
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业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人格标识,是包括作为核心要素的商号在内的多项要素的组合.商业名称具有符号性、附属性、唯一性、一致性、基本性、地域性、公示性、营业性、财产性等特征,从而有别于其他商业标识.商业名称的形成目的和存在价值首要在于彰显商主体的人格,显示其特定身份.商业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至于其能否得以转让而体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则属或然,不能因此而认商业名称权为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明确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并且正确地区分这一界限,乃是当前实施刑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司法机关准确地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案件的确定性,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通常称为复杂客体。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是单一客体。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人格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利用,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如何保护新时代下商品化的人格权已成为它法者当务之急.美国通过双重权利模式来规范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德国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应从其实际出发,借鉴这二者的长处来完善民法中有关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浅析生命权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而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生命权受到侵害,是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因此保障与维护生命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9.
孔翔宇 《理论观察》2022,(2):111-115
姓名的出现早于姓名权,依儒家经验看,姓名是宗法家族制度下家庭和血缘关系的表征。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组成,姓氏归属于父系血缘制的家族系谱,名字则通过辈分行列表现亲疏远近和长幼次序。妇随夫姓曾作为传统在中国确立,妇女的人格通过夫姓得以体现。随着从夫居婚配模式受到冲击,从母姓、隔代姓等从第三人姓与从父姓展开制度博弈。现代法律对于姓名权的规定所推定的权利理性并非简单的牟利理性,而是基于“通情达理”下融贯于儒家经验的权利理性。  相似文献   

10.
杨晓 《改革与开放》2013,(16):48-49
按照法律的一般定义,权利的客体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然后因为取回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我们需要分析从其权原出发判断。就目前可以行使取回权的权利都是物权,所以取回权的客体也必然指向物,而且是有形物。只有当一件物事有形财产且物的所有权非属债务人时才有可能是取回权的客体。权利的期限也是权利的重要部分,而期限必须的性质和权利客体的性质息息相关,故本文从权利客体的入手分析取回权的期限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11.
失地农民是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文章在分析当前"城中村"失地农民的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方面的完善建议,即完善法律规范,健全法律体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避免侵犯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时兑现补偿款;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王畅 《理论观察》2023,(5):11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确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自1987年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首开我国以司法保护死者人格权之先河以来,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历经了判例阶段、法律解释阶段和制定法阶段。但法学界对于保护死者人格权的理论依据仍莫衷一是,世界各国对于死者人格权所采取的保护方式也各有不同。因此对于死者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的探究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国的现代化,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即人的价值的不断实现和人性的不断解放与提升。人的现代化的核心是国民人格的现代转型,即中国人的人格由传统人格走向现代人格的过程,而人的现代化与人格的转型的最终落脚点是现代人格的形成。只有既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又实现人的现代化,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14.
财产权对于人的全面解放的意义具有两面性。第一,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财产权从封建专制权力的桎梏下解放出来,首次实现了绝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权与权力的分离。财产权是其它各种权利的基础,堪称对抗封建专制权力、保障人权的坚实堡垒,是人的解放的起点,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启蒙的、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理论和观念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第二,绝对的财产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弱点,它无法保障实质平等和实质正义,因而只有超越财产权利的绝对性,才能进一步实现人的解放。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自由不再是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线,而会成为个人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平等不再是与私人个体作抽象对比,而是在强大的社会里倾情参与;所有权不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的财产权。只有超越资本主义制度、超越启蒙时期的财产权利观念,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相似文献   

15.
李小银 《魅力中国》2009,(31):84-85
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是世界性潮流,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是其中的内容之一,被追诉者的沉默权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关注。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每个公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每个公民都可以运用这种资格和能力与侵犯或剥夺其权利的人进行理性的、文明的抗争。从沉默权设立的理论依据、核心意义和动力机制,分析沉默权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探讨及我国赋予公民沉默权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市场制度,现代市场制度的精髓在于它是一个法制社会。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社会法律的多繁,而在于它拥有的法律是完备的和规范的。法治社会把权利作为法的根本内容,把维护和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作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出发点和归宿,强调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法治社会也不意味着权力的削弱,而是权力的行使从直接性转化为间接性,或者说,社会组织结构由权力支配法律转化为法律支配权力。法治社会的构成要素是自由和权利。"自由"是权力不能直接涉足的领域,它是属于法律的规范范围。"权利"则是自由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下权力行使与所  相似文献   

17.
肖月强  薛莲  彭建琼 《特区经济》2004,(10):170-171
<正>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针对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而设计,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权利禁止滥用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与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相互依靠和功能互补,反映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本文主要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适用。 一、我国尚未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分析 公司法人制度的三大支柱——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力地保证了产权流转的增值并富有效率地运行,使产品最终变成财富,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循环得以继续。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则可以有效地化解股东投资风险,将其限定在最小限度内。即是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把一定的商业风险从股东身上转嫁到公司债权人身上。然而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发生,致使有限责任制度最初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无法完全实现。因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18.
雷舒越 《魅力中国》2014,(24):291-291
随着不孕症的日渐增多以及科技进步带来的可能,“代孕”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它为不孕夫妻带来福音的同时,其行为本身也不断遭到来自各界的质疑,比如代孕行为是不是对人格权的践踏。本文从人格权的角度出发,对“借腹生子”“子宫工具”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倡使用法律的手段严格规范代孕行为,消除其对孕母人格权可能造成的损害,以造福于人类。  相似文献   

19.
一、隐私权的产生,发展及概念 在人格权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隐私权是较晚出现的一种权利类型,它与名誉、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相比,诞生的时间更晚一些,其理论也相对不成熟.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进而指出新闻传播可能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局限".  相似文献   

20.
本文研究了新近授权的几项美国电子商务营运模式专利,尤其是反向拍卖法专利(USP5,794,207)的授权过程,并分析和解剖了它们的出现对社会商品交易行为和法律体制的影响,试图从知识产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剖析和重新认识商务交易专利--它的基础和仍然模糊的外延.对商业交易方法这个在传统意义上被专利保护客体所不容的技术内容的肯定和重新认识,是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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