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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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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2.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3.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4.
一、两者核算范围不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6种情形: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5.
刘钊 《财会月刊》2014,(5):98-99
通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进行税收法律条款分析和例证分析,说明分别核算对同时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会产生影响。国家应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并引导企业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进行税收法律条款分析和例证分析,说明分别核算对同时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会产生影响。国家应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并引导企业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8.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9.
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取得用于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准确划分至关重要,这是依法准确申报纳税的前提。但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人员简单地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将是否"能够移动"作为  相似文献   

10.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1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12.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主要因素,而销项税额又是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当期应纳增值税的正确性;同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也是企业所得税中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也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性。因此,在税务检查中,必须重视对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检杳。  相似文献   

13.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属于购人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人的固定资产、购人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考虑采用什么方法计价,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人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相似文献   

14.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货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笔者拟就下列不同情形下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上的税务处理作一些探讨。一、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自制存货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15.
郑小平 《财会月刊》2012,(11):38-39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此之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相似文献   

16.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可以选择分开核算或不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这一核算方式的可选择性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另外,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本文从税后净现金流量的角度来考察供应方和经营者拥有不同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经营者如何选择核算方式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17.
企业销售免税与应税货物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华蓥市国家税务局虞世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这是国家为鼓励部分特定的行业优先发展或扩大其产品市场竞争能力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经营中,既销售免税货物又销售应税货物,根据...  相似文献   

18.
纳税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不可能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济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确定应税项目,现就这几种经营行为如何进行纳税分析及账务处理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详细的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20.
正免税农产品的"税",指的是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免税农产品的涉税政策首先,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次,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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