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 毫秒
1.
陈捷 《中国保险》2010,(12):26-29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推进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梁鹏 《上海保险》2020,(5):38-41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6月21日,田某为其子小田购买了一款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田某,被保险人小田,受益人田某、冉某(小田之母亲,田某之妻子);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须赔付6万元。合同生效后,双方各自履行。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和冉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相似文献   

3.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5.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要约,若受要约人同意且发出承诺,则合同成立生效(梁慧星,2001)。保险合同亦是如此(韩长印,2010)。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向保险人发出要约,经保险人审核通过,保险人再向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成立生效(李志强,2016)。此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李长红 《上海保险》2017,(10):37-41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引入 (一)廖凤仙案简况 原告为陈显福、廖翠华、李志林,被告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带财险"),案由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观点如下:  相似文献   

7.
根据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奥运会社会治安巡逻志愿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即使对照<(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瑕疵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凌晨,2012)。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是物体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生命相对于物体和责任来说有更大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合同具有相对较强的杠杆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其中,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带来的道德风险是需要防范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9.
马炜 《上海保险》2012,(1):27-30,36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我国保险法领域的重要原则。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