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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保险法》第26条取代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对索赔时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最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法律条款使用了"诉讼时效"一词。而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则是按照除斥期间的性质来定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索赔时效。通过对索赔的双重含义解构,并辨析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构成要件、适用对象、适用权利、制度目的、期间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得出了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合理性以及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不妥之处,进而探求在坚持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索赔时效进行完整建构,体现索赔时效在不同阶段分别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特点,消除目前法条在保险实务适用中的混乱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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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费利润,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险法>规定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6条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本文以后统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之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存在许多缺陷,笔者在此发表些拙见同<保险法>的研究同人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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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9)
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我国保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有明确的规定。依该条款,保险受益人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学界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该制度可使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该条款同时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受益人。虽然有法条的规定,但对被保险人能否作为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是否意味着受益人仅限于指定受益人?对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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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合同,《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故意犯罪致残致伤可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但实践中对该条文"故意犯罪"一词的认定存在争议,主要两种观点: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程序来对"故意犯罪"进行认定和只要被保险人事实上已明显构成犯罪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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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保险金给付的多维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研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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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8,(5)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抗辩规则,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者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完善了我国《保险法》,但依然存在不足和问题。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阐明了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合同撤销权的关系,指出三者的冲突和适用的问题,针对它们的冲突和适用,国内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不一。基于我国的现状和基本国情,保险欺诈和合同撤销权均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问题存在,如适用时间不明确、适用范围笼统、未设置适用的例外情形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国外立法相对完备,我国学者也对其阐述观点,应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设置例外情形,对以后《保险法》的修改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弥补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明确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学习借鉴国外保险法设置适用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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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在这十几年中显露的各种问题,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不可抗辩条款、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四方面给与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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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修订对于寿险公司运营影响较大,有关寿险业务的新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了保险经营行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保险法》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这两个方面论述了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针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相应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护寿险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寿险业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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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新<保险法>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彰显了立法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决心,也能够确保保险消费者获得实在利益,对保险人而言,更加严格的要求迫使保险人改进说明义务的履行,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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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的一些思考
1995年,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2年,旧《保险法》修正时,上述法律条文被重新安排为第17条和第18条,但在文字表述上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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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规定,该条款也被称为不利解释条款。作出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别保险人的,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制定格式条款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在实务中此条款往往被法院和仲裁机构滥用,不考虑合同的其他解释原则,优先才有不利解释原则,作出不利益保险人的判决,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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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衡量寿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指标,也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首要任务;偿付能力不仅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寿险公司本身的形象和生存。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一)盈利能力的监管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就是说寿险公司的资产与债务在规模上应相匹配,资产必须能够偿付其所承担的债务,而且资产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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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生效,这样一来就排除了无因管理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作为一项旨在弘扬人类互助精神的制度设计,无因管理如果被排除在作为民商法一部分的保险法之外,实在有失公允。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中甚为常见,由于无因管理人根本没有从其管理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它同保险法上要求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矛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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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法律禁止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的行为,主要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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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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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进步,是对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中,对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旧《保险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新《保险法》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但是,它依旧不是完美的,在某些地方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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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海商法》第216条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保险人依约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费.法律虽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但对退保费并没有施以义务性规定,退费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被保险人退保险费、保险合同提前终止退费以及停航退费的形式约定退费的种类.本文中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香港成功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船务")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处(以下简称"太保上海")案,从退保费实务中的裁判分析退保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总结出退保费的要求应该在何时提出更能得到法院支持,探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