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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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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付行:A银行;开证行:B银行;出口商:C公司;进口商:D公司。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将全套单据提交A银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即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索汇。2012年5月1  相似文献   

2.
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  相似文献   

3.
[案例]1996年某食品公司(以下为A公司)与格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为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一批冻对虾仁的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冻对虾仁每磅13/15只,7.995吨5%增减。采用航空运输,不迟于1996年5月15日,航空运输收货人做成B公司。A公司依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于1996年5月12日将货物装运完毕,13日备妥信用证项下的各项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于14日向开证行寄单。货物到达目的地后,B公司立即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提走。但后来,A公司却收到开证行拒付电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数量7.995吨,你方所…  相似文献   

4.
2000年5月,澳大利亚的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由前从后进口一批货物。6月.A公司向本国的X银行申请,由X银行开出信用证给B公司,并指定美国的C银行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9月,B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后,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向保兑行提示.要求保兑行付款。但是,保兑行发现B公司提交的发票上使用的重量单位  相似文献   

5.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6.
一、案例简介:某外贸公司与南韩客户签定了一笔出口蕨菜的合同。合同签定后,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积极组织货源,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将货物装上了船,货物装船后外贸公司按照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缮制了全套单据,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议付行在寄出单据后迟迟收不到开证行的同意付款的电文。此时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价格开始迅速下降,该外贸公司业务人员非常着急,积极地与南韩的进口商联系,要求进口商到开证行去查询单据。很快外贸公司得知开证行根本没有收到议付行寄出的单据。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2004年5月广东某企业(下称A企业)与埃及某公司(下称B公司)就出口灯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价值58, 000美元,价格条款是CNF PORT SAID.EGYPT.埃及B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期开具以广东A企业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期是2004年7月20日,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期后15日,自中国深圳至埃及塞得港。A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安排生产,眼  相似文献   

8.
刘琛君 《大经贸》2003,(7):85-87
案情回顾 2000年第四季度,中国某市A公司与英国T公司达成协议,以CFR贸易术语、海运及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原料若干吨,价值十余万英镑.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据合同内容通过当地银行向T公司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比较复杂,所以证内规定:"品质按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合同内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水分不能过高,标准水分5%,最高不能超过8%,如当水分超过5%时,则每超过1%单价应相应下调1%".国外T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时装运并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送交当地银行索偿,后者按有关规定将单据寄至我国开证银行求偿.  相似文献   

9.
<正> 一、案例简介某外贸公司与新加坡中间商签订出口冷冻蔬菜到西班牙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开立信用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1个月内装运货物。2000年3月12日新加坡中间商如期开来SWIFT信用证,但信用证是用MT199格式开给外贸公司的。对此客户解释说:因开证行与国内银行无委任关系,故采用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简介 2000年,内地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在规定的时间,香港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USD235,328.27的对背信用证,开证行为A银行.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装运货物,并备好信用证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交国内B银行审核.B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提单"Pre Car-riage"一栏显示船名"ASIMONT 0161-022S","Placeof Receipt"一栏空白,"Vessel(Voy No.)"一栏显示船名"EVER REFINE 0720RW-010","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印度CALCUTTA.  相似文献   

11.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南京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34万美元,当时开证保证金全免,受益人为韩国汉城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2002年9月10日,效期为2002年9月31日,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抬头为TO ORDER.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9月15日向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并在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书.之后开证行一直等待信用证项下单据,但直到2002年10月10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  相似文献   

12.
开证行有意欺诈 2007年8月,国内A公司与国外的B公司签订了价值达20万美元的保鲜水产品的出口合同。B公司委托其银行开来的即期跟单信用证中,无任何不利或风险条款,并限定国内某通知行为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即9月31日,A公司将货物装入15个40尺集装箱交付给承运人。  相似文献   

13.
外国A公司与我方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同,总值近100万美元;A为卖方,B为买方;价格条件为C&F黄埔,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A在按期装船后,凭单据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但单到开证行后,经审核发现单据有13项不符点,从而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不久又发生船货失踪的案件(后查明属海上诈骗案)。自发现单据不符后,开证行和买方一直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但外国A公司和议付行,却以C&F合同为根据,一直向我方B公司和开证  相似文献   

14.
案情回放案例1:韩同A公司欲从中国B大型装各制造公司进口一批挖掘机,为此韩国A公司向当地C银行申请开立了18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中国的D银行为议付行。后B公司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中包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而该报告要求由韩国A公司在中国的分理处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相似文献   

15.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由此断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但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相似文献   

16.
一、案情简介2006年2月2日,A公司业务员与智利D公司达成一笔空运出口交易,合同总金额645,000美元,D先付订金30,000美元。2月7日,A收到订金。2月10日,A收到D通过B开出的正本信用证。信用证部分基本信息:该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总额为615,000美元,允许5%增减;最迟装运日期为3月3日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限为"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C bank not later than 10days after date of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单据必须在不晚于提单日后10天提示给开证行,且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限).  相似文献   

18.
应对止付令     
止付令制度在部分国家仍有较多运用。应对此类纠纷时,中国出口商应采取积极应诉和妥协和解两手并举的策略。突然止付中国某企业通过中间商介绍,与意大利某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以延期付款信用证作为支付条件。中方企业制单备货,并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提交中国银行议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不久即在规定期限内发来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电文,承诺将于到期日即提单日后90天(也即当年10月28日)支付信用证款项。但在到期日前一周,开证行突然声称收到意大利罗马法院关于信用证的止付令,因此不能如期付款。开庭日期定在当年12月3日。中方企业随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意大利律师立即与意方企业及其律师联系,一方面商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从意方企业律师处取得诉状及止付令,以对其进行研究并作好应诉准备。由于中方企业未收到法院的直接通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律师委任状》的公证、认证手  相似文献   

19.
由一则案例谈不可抗力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5日,中国某公司(简称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某化工原料进出口公司(简称新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新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5,000公吨印尼产的甲醇.合同单价为CFR中国青岛港130美元/吨,装运期为2000年5月.装运港为印尼的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青岛港,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同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中英文对照的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大致相同,只是第一份合同就不可抗力作出了详细规定,而第二份合同只是在个别条款中简单提到了不可抗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一、基本案情 2002年 3月,中国 A公司与香港 B有限公司以 CIF价格信用证结汇方式签订了某纺织品的出口销售合同.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委托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承运价值约为 26万美元的纺织品,起运港为我国宁波港,目的港为塞班港.装运后不久,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就向中国 A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是中国 A公司,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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