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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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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并考虑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强弱、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商品包装而非商标标志等因素,最终以其是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审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商品来源相联系为标准。  相似文献   

2.
芮松艳 《中华商标》2008,(11):48-54
一、地名商标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鉴于当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及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很重要,该部《商标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地名商标问题在该部《商标法》中并未得到体现。  相似文献   

3.
姚小磊 《中华商标》2007,(11):52-55
在商标注册的领域,越来越多非传统的商标形式[1]开始逐步地走入人们的视线,几乎每一种都会引发不小的争议。颜色商标即位列其中。显著性是商标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特性,颜色之所以能成为商标,说明其具有与传统商标相一致  相似文献   

4.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0):17-18
提起“麦当劳”,黄色和红色的主色立即调会映入我们的脑海;谈到中国光大银行,我们可能很自然地联想到其独特的紫色;湖蓝色是我们在如织的车流中准确找到“大众”出租车的捷径。颜色,作为公司Ⅵ(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已广为中国企业所认识。  相似文献   

5.
案情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威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云公司) 被告:刘有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雅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哥公司) 被告:重庆市北碚强力机械厂(以下简称强力厂)  相似文献   

6.
庄奎太 《中华商标》2007,(11):56-56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  相似文献   

7.
王芳 《中华商标》2007,(5):7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简称“审查标准”,以下同),体现出商标主管机关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工作的透明度。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审查标准采取了务实的态度,以解决商标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这里,笔者就中国和英国在商标可注册性审查标准上的几个要点,做一大概的比较。  相似文献   

8.
郑思涛 《中华商标》2023,(10):69-73
<正>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2020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协定》)。该协定对商标概念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都应当构成商标”,并且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RCEP协定》肯定了非可视性商标的法律地位,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正时代的发展、网络的进步,一些新语言和网络语言应运而生,如大家熟悉的"宅女"、"宅男","宅女"并不是"呆在家里的女人",而是"不想出门,呆在家里的女人",能不出门就不出门。随后,"宅男"的概念随之也被引入。此外,像驴友(旅游者)、达人(高人)、菜鸟(新手)、潜水(指呆在聊天室里不说话)、灌水(指在网络上发布一些意义不大的文字)、1314(一生一世)、小强(蟑螂)等等。这些只要不影响在先权的使用,有显著性、没有不良影响就可以申请。  相似文献   

10.
吕梦林 《中华商标》2022,(12):37-40
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将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畴,并同时增加《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商标法》非功能性判断的依据。三维标志商标的可注册性,一般认为应当符合非功能性和显著性两方面要求。《商标法》通过下定义方式就“功能性”情形进行了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维标志系“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即实用功能性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结合本文案例,判断三维标志是否属于实用功能性形状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指定使用商品自身的性质及在同行业中的设计使用;是否存在消费者可接受的替代设计[1];功能性原则设置的目的等。  相似文献   

11.
袁安琪 《中华商标》2023,(11):65-68
<正>一、对不界定商品商标使用地域的质疑《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正式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并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设置了“原使用范围”的限制[1],但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界定“原使用范围”,为具体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学界和实务界对此虽未完全达成一致,但一般以在先商标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判断标准[2],其中需要重点考量原使用地域范围[3]。  相似文献   

12.
徐放 《中华商标》2023,(5):24-25
<正>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  相似文献   

13.
2011年7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从国家商标局领到了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书。标志着“西湖龙井”茶保护又跨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这将有力打击市场上假冒“西湖龙井”茶的现象,大大提高“西湖龙井”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4.
袁博 《中华商标》2015,(3):77-81
一、问题的提出王某以35元/箱(规格:250M L x 20盒/箱)价格从山东购进"青岛飞鹏乳业有限公司飞鹏?桂圆乳酸菌饮品",而后又从福建某印刷厂以1.5元的价格印制外包装箱400个,该外包装箱上标注"飞鹏?桂圆酸奶饮品;净含量/规格:250ML x12;青岛飞鹏乳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王某将从山东购进的"飞鹏?桂圆乳酸菌饮品"真品使用自己委托印制的外包装箱重新分包装,由原包装每箱20盒减为12盒,并以35元/箱的价格向市场销售,共计销售100箱。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构成商标侵  相似文献   

15.
<正>一、可注册性(一)不予注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当注册可能造成商业化垄断。  相似文献   

16.
在商品包装中创造独特的商标形象卢小群俗话说:货买一张皮。好的商品包装是“无声的推销员”,它能将商品、包装和广告统一为整体,出色地实现自我宣传、自我表现的广告作用,成为商品行销的主要方式。而商标是商品包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商标的商品包装就等于没有...  相似文献   

17.
烟酒类商品适度包装可以满足消费者更深层次的需求,但不能过度包装。"买椟还珠"究竟是"椟"的错还是"珠"的错无意深究,但商家过度依赖包装,带动销量,以此增加利润并非长久之计。如今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在提高,环保意识在增强,对于烟酒类企业来说商品的包装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形象受损,影响产品的销售,因此烟酒类商品适度包装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8.
朱小燕 《中华商标》2007,(12):28-28
2007年11月28日,2007年农产品出口企业与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培训会议在四川成都市举办。这次会议由国家工商总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联合主办,四川省工商局承办。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和专家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副会长白文忠、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长沈健、四川省委  相似文献   

19.
正在我国,立体商标法律制度是2001年商标法修正时所建立,相较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注册数量及商业使用比例上均较低,与立体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亦不多见。2008年,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向包括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在内的国内多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认为味事达公司等企业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侵犯了雀巢公司注册在第30类"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第G640537号"酱油瓶"(图示:)立体商标权,要求味事达公司等酱油企业停止使用相应酱油  相似文献   

20.
山东胶南市工商局实施行政指导,终使“胶南绿茶”注册成功,这是胶南市首个获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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