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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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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正 《中华商标》2023,(9):43-47
<正>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商标具有欺骗性已经成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和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判断主体问题;二是商标含义,特别是外文商标的含义认定问题;三是公众误认可能性的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玲玲 《中华商标》2016,(4):97-101
要旨: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9,(12):39-4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正>要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属于禁用条款,标志不因使用而获得注册条件。应从整体上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是否具有误导性描述,以拟制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公众对标志的含义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误认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6.
<正>本案聚焦主题:争议商标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机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许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基本案情  相似文献   

7.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8.
冀轩 《中华商标》2023,(7):21-22
<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翁俊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异议人主要理由:1.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十三香”商标予以保护。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3348096号“十四香”商标、第3348095号“十五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9.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相似文献   

10.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11.
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12.
朱芸 《中华商标》2015,(3):20-22
何为"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我国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也可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现《商标  相似文献   

13.
《中华商标》2022,(12):17-24
<正>(接上期)第二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商标的近似情况;(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六)其他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14.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1):20-24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5.
吕梦林 《中华商标》2023,(10):15-17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包括地名本身及含有地名的商标整体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另一种固定含义,和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对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整体认定原则,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公众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  相似文献   

16.
陶钧 《中华商标》2014,(4):16-21
要旨:在先商号权益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并且应与其蕴含的“商誉”直接关联,若商号的影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特定商品或服务与该商事主体相联系,从而发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即使该商号并未在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进行过使用,亦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相似文献   

17.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徐磊 《中华商标》2010,(11):44-45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19.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为了保证合法权利人享受应有的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为了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  相似文献   

20.
五、司法实践中商标近似的判定 商标相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商品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虽然商标的整体相似是判定商标近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形式的商标如何判断近似需要考虑的要点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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