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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未使用或未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导致撤销的商标数量众多。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要由地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也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规范的使用。而在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中,商标权利人常常会对商标进行形式或内容上的调整,以贴合实际产品或服务的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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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是最好的宣传
农副土特产品多属于低值、微利产品,利润不高。农副土特产品生产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他的产品和商标进行大量的、广泛的广告宣传,产品及其商标的知名度等主要靠对商标的正确使用: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突出使用商标名称和企业字号,力争做到“三位一体”,以产品商标的生动形象和鲜明特色和频繁使用去刺激消费者的眼球,在消费者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以求在消费者中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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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针对一起“在广告宣传的款式描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该案中,原告卡地亚公司拥有在首饰、宝石等商品类别上的“Cartier”、“卡地亚”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梦克拉公司生产珠宝首饰商品,在网络上开设网店进行销售,商品信息中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品牌梦克拉”、“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等内容。据此,卡地亚公司以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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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中,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在商标使用管理方面,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本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法规已实施多年,但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及企业管理者中存在模糊认识。一种认识是,商标法既然不让宣传了,企业没必要再去评驰名商标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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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反向混淆的概念提出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通常为正向混淆型,即在后的商标使用人(也即侵权人)“利用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推销自己的产品”[1]。而在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后的商标使用人(侵权人)往往本身就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或通过在市场上对在先商标进行大规模宣传、推广、使用等行为,使得商标具有了更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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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著作权法中为了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而出现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思想一表达二分法理念一样,传统的商标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内在平衡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商标法中有关“混淆制度”以及商标标识的“显著性”要求方面。根据传统的商标“混淆制度”原理,权利人主张混淆事实或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是在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前提。商标标识的“识别性”要求更是将那些应该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表达方式排除到可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范围之外。商标法中这种内在的平衡机制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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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申请人:贝蒂巴特被申请人:上海欧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争议商标:PETIT BATEAU(一)申请人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502805号“PETIT BATEAU”商标、第1281084号“PETIT BATEAU”商标、第G877079号“PETITBATEA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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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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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商标品牌的“引导者”
崂山分局把握“加强宣传,广泛普法,提升理念,优化服务”的工作方针,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利用多种形式逐步开展商标宣传。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商标宣传材料,提高企业、政府和全社会对商标价值的认识;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多次召开争创驰名商标培育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辖区青年企业家座谈会,宣传有关争创驰著名商标的有关知识,提高企业的争创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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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陆霸”是一款很奇特的产品。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年初试制出两辆“陆霸”大型客车后,不显山露水,没有任何宣传,专心在路上进行试运营和改进。更有甚者,不少竞争对手还不知道这款产品,或者是只闻其名,不见其形,不知其性。联想到这个企业一贯低调和沉稳的作风,记者不禁产生怀疑:即使在“陆霸”批量生产时,少林客车恐怕也不会对这款产品进行大规模的品牌推广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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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晓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1999,(5)
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确定3·15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lo站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被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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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地禁摩政策的实施,无锡电动车行业发展迅速,然而也泛起了“傍名牌”的浊流:“国际名牌”满天飞。弄得消费者一头雾水。最近市民陆先生受一商家广告宣传感染购买了一款名为“法拉蒂”的电动车,事后细究该车的生产厂家与生产跑车的“法拉利”厂家毫无瓜葛。难道我们的电动车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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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中国汽车市场上,一款没有换代的车型风光了20年,现在还在讨论退市问题,真是莫大的讽剌和悲哀。一汽-大众宣传科技领先,目前几款新车确实如此,但捷达怎么说也没人相信“领先”,比较自己兄弟就知道有多落后。如果说企业注重的科技领先只能是自欺欺人,那么对于企业品牌形象实在不是加分项。这款车对中国车市的贡献早就过去了,再继续“贡献”就是“拖后腿”。一汽-大众且有不少不错的车型,何必让捷达继续“倚老卖老”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