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胡刚  杜淳 《中华商标》2022,(4):54-59
<正>一、反向混淆的概念提出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通常为正向混淆型,即在后的商标使用人(也即侵权人)“利用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推销自己的产品”[1]。而在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后的商标使用人(侵权人)往往本身就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或通过在市场上对在先商标进行大规模宣传、推广、使用等行为,使得商标具有了更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2]  相似文献   

2.
袁安琪 《中华商标》2023,(11):65-68
<正>一、对不界定商品商标使用地域的质疑《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正式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并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设置了“原使用范围”的限制[1],但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界定“原使用范围”,为具体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学界和实务界对此虽未完全达成一致,但一般以在先商标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判断标准[2],其中需要重点考量原使用地域范围[3]。  相似文献   

3.
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概念界定很复杂,通常的是指购买者实际上买到的是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却误认为是购买了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至少与在后商标使用人有联系。"当在后使用者的广告和促销声势之大,使在先使用者的名声湮没在市场之中,而使客户发生混淆而认为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是在后者的,反向混淆就产生了。"  相似文献   

4.
范晓玉 《中华商标》2023,(10):33-36
<正>我国的商标制度是核准注册制,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本质的要求[1]。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赖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下称商标撤三)制度就是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5.
<正>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的含义与认定规则变化(一)对“相同商标”含义的不同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相同商标指的是假冒商标与权利人拥有的商标完全一致,方可构成同一,即在内容和形式上皆无差别,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色彩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各个方面。[1]广义说则认为,相同商标除了指完全相同,  相似文献   

6.
<正>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可以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游离于商品之外的其他三维标志。[1]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商标具有与商品联系更加紧密,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可以更加直观区别商品来源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正>引言“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在网上检索“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案件的生效判决共八篇,均认定被告某小吃餐饮店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文字及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1]该批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正当性的激烈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潼关肉夹馍是否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被诉行为能否构成何合理使用,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8.
黄璞琳 《中华商标》2014,(11):54-58
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9.
<正>一、问题的提出起源于《英国商标法》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其主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为“商品”)上注册的若干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商标也称为基础商标。[1]防御商标制度属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畴,具备事前性的防御功能,具体而言,首先,在商标注册方面,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可阻碍他人在其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可以有效规避商标商誉被不当利用的行为;其次,在商标诉讼中,  相似文献   

10.
周波 《中华商标》2013,(1):68-72
正要旨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领域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即使有标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买卖行为,由于此类买卖行为是在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该买卖行为的发生不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建立的,故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是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起到了  相似文献   

11.
在先注册商标被登记为商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后商号的权利人恶意登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最常见的便是大量商号“傍”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情况,如近几年的“星巴克”商标侵权案、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纠纷案等都是这类侵权案件的典型代表。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主要通过认定在后商号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保护在先权利等途径来判定在后商号构成侵权,以此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12.
<正>在法律概念中设立公有领域的初衷,是在平衡私有财产权对文化创作的激励功能的同时,尽量使更多文化成果能为全人类所享有。[1]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其较为特殊的一点是,经营者商标权的取得和商标声誉的提升与“智力成果”并无直接关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3],商标法制定的首要目的更侧重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人有权防止他人使用易与自身商标发生混淆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都是”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者说在先商标人制造了或认可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这种侵权中,在后的商标所有人利用了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在先的商标人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14.
<正>老字号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1]作为字号或商号的特殊与延伸,是我国商业发展中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老字号是具有良好信誉的品牌,它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身为“历史的名牌”的老字号[2]在长期历史沉淀中形成了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等特性,[3]在满足消费需求、促进市场诚信、传承展现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巨大的品牌价值。[4]  相似文献   

15.
张迁 《中华商标》2022,(7):33-38
<正>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迅速增长,恶意囤积商标[1]的申请数量也与日俱增。据统计,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我国商标申请件数为9192675件,注册件数为7545358件,累计有效注册量达35322797件。[2]2021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累计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15万件,不予核准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申请420余件。[3]  相似文献   

16.
<正>一、建立商标异议程序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确权授权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设定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初步审定可能发生的错误。[1]异议程序是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商标审查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营造社会尊重商标意识,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防止商标权冲突具有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7.
曾晨晖 《中华商标》2023,(11):74-78
<正>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社会对商标客体有了更高维度的认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调,商标的构成是“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组合”。这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1]我国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删除“注册商标可视性”要求,为声音商标保护扫清了法律层面的障碍。  相似文献   

18.
<正>当前,我国相对事由商标无效纠纷解决采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机制。具体而言,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注册商标权有效性存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1]如果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对现行的相对事由商标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挖掘该机制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了该机制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胡刚 《中华商标》2005,(4):54-56
同意书(letterofConsent)是为许多国外商标审查机构所接受,由在先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他人在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书面文件。按照我国的商标法和长期的审查实践,这种同意书并不被认可。申请人即使获得由在先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出具的同意书对于申请商标的最终注册仍没有任何帮助。  相似文献   

20.
吴斌 《中华商标》2022,(10):60-63
<正>要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同意书》[1]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同意书》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简称让巴杜公司)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第38832690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让巴杜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古龙水等商品上。第6146277号“JO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