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林华 《中华商标》2008,(3):42-45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滴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此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  相似文献   

3.
正具备实用功能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这一点我们并不陌生,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但对于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学界鲜有提及,本文以美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为例进行探讨,以期求教同仁,并有助于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一、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在美国的发展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最早见于1938  相似文献   

4.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5.
<正>商品形状的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立足现有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去探究将商品形状作为三维标志商标、外观专利、实用艺术品和商品装潢进行保护的可能。本文结合系列案例就商品形状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保护实践和策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亓蕾 《中华商标》2014,(8):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应将诉争商标作为整体进行判断。含有我国国名的标志并不当然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若不构成,因标志含有国家名称,从维护国家尊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仍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7.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8.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在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方面维持了修订前的《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但做了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条款里。在这里,笔者就这些条款谈几点认识。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共有8项,分别禁止使用和注册如下标志:  相似文献   

9.
高峰 《中华商标》2004,(8):32-3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1)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基层工商人员适用该项规定查处案件时,往往对如何认定“误导公众”感到困惑,为了验证是否“误导公众”,还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其实无此必要。  相似文献   

10.
<正>要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属于禁用条款,标志不因使用而获得注册条件。应从整体上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是否具有误导性描述,以拟制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公众对标志的含义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误认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1):27-28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12.
吕梦林 《中华商标》2023,(10):15-17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包括地名本身及含有地名的商标整体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另一种固定含义,和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对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整体认定原则,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公众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  相似文献   

13.
汤蓉 《中华商标》2022,(3):67-68
<正>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理解,“欺骗”是指用谎言和虚假的言行来隐瞒真相,使人上当。“误认”则是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商标的“具有欺骗性”强调的是商标所呈现出的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本身或其产地等并不一致而产生的欺骗性。欺骗是因,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影响其消费决定是果。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结合商标具体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并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来整体判断。事实上,在商标审查实践中,遇到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申请并不少见,比较典型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类:  相似文献   

14.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16.
于静 《中华商标》2014,(1):30-31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相对现行商标法,新法的规定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17.
张正 《中华商标》2023,(9):43-47
<正>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商标具有欺骗性已经成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和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判断主体问题;二是商标含义,特别是外文商标的含义认定问题;三是公众误认可能性的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18.
孙智 《中华商标》2014,(7):60-61
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19.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是判断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指出的“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以及《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反淡化”,都是禁止商标混淆的基本规则。然而,目前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判定商品类似,这已经成为工作习惯,《区分表》几乎等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确定性判定,几乎成为判定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这个现象应当引起业界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20.
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