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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深化发展"一会两站"工作机制,建立"行政调解站"。同时,强化行政、司法协作,创建"诉调对接"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及司法调解、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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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建立职能对接机制,共同设立了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截至2011年底,房山分局成功调解经济合同争议案件210件,解决合同争议金额2237.83万元。其中工商部门独立受理调解合同争议190件,争议金额为1846.6万元;与法院共同调解15件,争议金额为260.7万元;法院委托调解并予以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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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中,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快捷、当事人自愿原则,注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收到了很好的调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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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和房山区人民法院共同设立了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以来,主流媒体就一直予以关注报道。最新的报道见诸2011年11月9日《人民日报》刊发的长篇报道——《北京:行政调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中首先对房山分局的创新予以肯定。房山分局近年来创新不断。细心读者也许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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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创新性服务,在深化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2009年7月,与房山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的经济合同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2010年8月,依托于诉调对接机制又与房山区司法局建立了行政调解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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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鼓励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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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我们莆田市工商局探索推行消费维权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调解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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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因合同产生的纠纷过多且得不到有效化解,必然给经济秩序带来危害,影响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充分发挥工商服务职能,深化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创新机制,探索出一条"行政部门搭建平台,利益主体平等博弈,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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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制度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已在多年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比较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在调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情绪、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等方面都有着不可忽略的现实意义。然而,如果一味地强调调解优先,也会给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造成人民法院工作的极大被动。本文首先分析诉讼调解制度带来的现实性的消极影响,然后提出作者的破解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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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县级市,泰兴市对泰州的转型升级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这与其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密切相关。为此,笔者对泰兴市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与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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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现在正在大力推进的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的机制,实行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在新时期对依靠群众解决纠纷的调解传统的回归。协助调解在性质上仍是法院调解,协助调解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协助人,以此来促成纠纷的有效解决,并顺利达成共识。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协助法院参与调解,这样做存在什么问题,又如何加以解决,本文将重点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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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成本低廉、纠纷解决彻底、便于人际关系的恢复等优点。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制度衔接,实现调解机制的功能互补,将有利于缓解诉讼压力,拓宽公民解决纠纷的渠道,回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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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于司法实践中做好人民调解协议与法律衔接,增强调解协议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事人在诉讼外提供了另一条可靠地纠纷解决途径。然而,该项规定在协议存在瑕疵时的当事人权利救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等方面依然有可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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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我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与宪政理念和价值是相冲突的,也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公理相悖。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行政指导提供司法救济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确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规则。法院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除了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应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即审查范围、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调解的适用和判决形式等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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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我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与宪政理念和价值是相冲突的,也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公理相悖。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行政指导提供司法救济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确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法院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除了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应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即审查范围、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调解的适用和判决形式等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