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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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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刍议邮件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芮晓峰 《中国邮政》2002,(11):40-41
对于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政法》授权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确定赔偿的金额。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处理规则中,明确了赔偿的限额。但由于人们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存在多种理解,致使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往往得不到法院的采信,从而使《邮政法》的规定落空,不利于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此,探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真实含义,并将其正确地应用到邮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张毅 《邮政研究》2001,17(6):41-42,44
文章针对当前邮件损失赔偿纠纷的若干热点问题,从法理学、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的角度论述了处理邮件损失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指出邮件损失偿纠纷应当定位在合同纠纷,而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应当遵循法定限额赔偿原则,不应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无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遵循法学原理都应当适用《邮政法》。  相似文献   

3.
郑云新 《邮政研究》2002,18(2):41-42
近年来,随着湖南、江苏等地延误投递录取通知书案件的审判,延误投递邮件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分析和探讨邮件延误投递的法律责任,对促进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邮政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邮件损失赔偿纠纷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邮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及效力如何,其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如何,更是热门的话题。对此,司法工作、专家学、社会公众各抒已见,存在种种不同的看法,确实令人耳目一新。但笔对某中的某些观点不敢贸然苟同,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5.
6.
邮政企业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并且应严格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否则就会导致用户的索赔问题。近几年,邮件的逾限投递就引起了很多赔偿法律官司。由于《邮政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对赔偿问题的规定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赔偿多少、如何赔偿常常引起争议。本文就此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供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参考。 一、邮件逾限的法律责任认定 我国《邮政法》对邮件运递的时限没有规定,《邮政法实施细则》也只是在第七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  相似文献   

7.
李莉 《邮政研究》2002,18(4):41-41
一、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S市邮政局 原告诉称:1998年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李某到S市邮政局某邮政储蓄所办理到期存款的取款手续,被营业员告知电脑发生故障,要她下午再去取.李某认为,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既然向储户许下"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的服务承诺,就应该认真履行.李某要求该邮政局按每超时一分钟赔偿一元的服务承诺,兑现从5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的赔偿费3887元,并赔偿由于款项没有及时取出,造成报名参加澳大利亚旅行团优惠时间错过没有享受优惠条件的1000元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8.
9.
汤某在邮局交寄挂号信函2件,后未见收件人答复,即向收寄局申请查询,经查询及催查均未见投递局答复,故收寄局提出依据相关规定向场某予以赔偿。但汤某拒不接受赔偿数额,并认为邮局侵害了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利。给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要求邮局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Ic  相似文献   

10.
《邮政法》从1987年实施后,在邮政部门依法管理和经营邮政业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邮政通信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当时邮政通信状况和立法环境条件的限制,《邮政法》中的许多法律条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邮政法》施行14年来,我国国情和邮政行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邮电分营后,邮政建立了独立的运营体制,且我国即将加入WTO,所有这些都使得《邮政法》的修改变得颇为紧迫而又必要。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完善邮政法制建设,笔者认为,此次修改《邮政法》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11.
邮政业务委代办网点算不算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印刷品、包裹都能作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进行受理吗?邮件延误是否可以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给据邮件多长时间方可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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