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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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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物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制度.虽然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并无让与担保物权的直接规定,但其学说及实践却广泛采用了这种担保形式.近年来,让与担保在我国实践中大量涌现,对于这种能促进社会流转与交易安全、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类型,法律应尽快加以确认和规范,以便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本文就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制度功能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2.
让与担保的学说及实践在当代国际社会得到广泛采认.在我国,近年来以房地产按揭为代表的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仍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本文对在我国创建让与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并对其主要制度的构建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3.
《经济师》2020,(1)
近年来,让与担保在我国商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随之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也纷至沓来,但由于民事基本法对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规范的缺失,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个案中的让与担保识别不明、裁判不一,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换言之,我国立法上对于让与担保的调整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总则》的出台宣告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着眼于民商事实践的现实需要,让与担保不仅具有实践价值,也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以往所认为的让与担保的立法阻碍已不复存在,民法典应当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既存之非典型担保对让与担保采债权法律构造的形式,在《合同编》中设专章对让与担保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邱亮 《大陆桥视野》2022,(7):80-81+84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民商事实践中孕育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手段,对于经济市场拥有着很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实践价值。让与担保在我国民商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让与担保双方主体经常产生纠纷,在司法裁判和法律认定中对于让与担保的判决结果和认定并不明确,裁判不一。最高院近年对于让与担保的判决角度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指明了方向,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谢旭东  闫琨然 《经济论坛》2006,(20):129-130,80
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移转担保物的权利来担保债务履行的非典型担保。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在实务上,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具有让与担保特征或类似让与担保的所有权移转型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6.
夏燕 《江南论坛》2006,(1):38-4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草案》的修改之一为删除了让与担保权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项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去留。曾有过不同意见。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让与担保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务之履行,属于流质契约,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担保物权的概念,在为债权实现提供高强度保护的同时,  相似文献   

7.
常磊 《经济研究导刊》2012,(34):61-63,77
中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商品房买卖中广泛应用的按揭制度本质上就是让与担保。立法上的缺失给商业银行的按揭业务带来了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等来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8.
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中国相关法律中缺乏明确的物权形式规定。因此,必须透视中国商品房按揭的现状,讨论中国商品房按揭的立法性质,进而提出中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立法构想,寻求按揭制度与中国现行担保法之间的契合。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对于按揭的特殊之处,特别条文规定,从而规制按揭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张堃 《经济研究导刊》2010,(22):141-141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承购人在以房屋建成后的价值实际支付了房价,却不能上房或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获得的仅是一种期权,一种请求权,一张空头支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已预售出去的房产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从金融机构贷款,如在建工程抵押,这就使得已经签订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的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争议,极有可能所牵扯到登记机关,增加了登记机关承担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自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融资融券的推出让投资者充满期待。终于,在美国金融危机、国内救市、金融改革等背景下,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试点名单和范围适时公布?《管理办法》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创造性地引入了让与担保。,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了我国按照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其与上位法之间必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使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fitization,CMBS)是指以商用房产抵押贷款作为担保来发行证券的过程,而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是指以商贸、服务业使用的建筑物以及写字楼、标准厂房等为抵押发放的贷款。1983年美国Fidelity Mutual人寿保险公司将价值6000万美元的商用房产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出售给了另外三家人寿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12.
一、做好改善金融生态的工作1.法律方面。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原有法律法规内容,扩大抵质押的范围,降低小企业贷款的门槛,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环境;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担保法》,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相似文献   

13.
贷款难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而现行的制度安排又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就需要制度的创新。本文分析了现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的制度不足,并对贷款保险这种创新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构建,指出了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介绍 2002年2月5日,甲某因做生意缺钱,找到乙某、丙某,言明急需用钱,准备去信用社贷款,请求他们用房产证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此前,甲某为办理贷款,曾多次找过乙、丙为他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每次均按期还款并及时归还了房产证.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经济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创新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经济担保法律制度建设已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缺漏亟待解决。随着中国入世的到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应当主动适时加强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应对 ,以解决国际国内经济流转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的重大问题 ,通过改革创新实现同国际先进担保法律制度的成功接轨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从权利区分为本原性权利和功能性权利的视角界定预告登记,它是一科具有辅助功能的优先权。先买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商品房预售是预告登记制度发挥作用重要领域。预告登记有担保效力和顺位效力,预告登记的担保效力是顺位效力的前提,顺位效力是登记制度的核心效力。  相似文献   

17.
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的比较考察与我国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德国、日本农地金融制度的成功经验,在政府支持、政策优惠、组织机构、合作形式、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创建具有借鉴意义。我国贵州省媚潭县、宁夏平罗县、重庆、山东等地也已开展了农地抵押贷款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实验试点。我国应该从修改完善立法,扫清农地抵押法律障碍;完善组织机构,组建农地抵押贷款银行;建立担保机制,创新农地抵押贷款模式;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农地抵押贷款程序;构建良好环境,培育农地抵押服务市场等方面入手,作为完善农地抵押贷款制度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刘拓 《经济论坛》2009,(19):42-46
本文对三种信用担保模式,即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基于中小企业集群的互助担保机构,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助,同时要进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论住房抵押贷款政府担保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建华 《经济师》2002,(9):61-62
我国现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人主要有借款人所在单位、所购房产的开发商、自然人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但由于各种原因 ,他们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担保。银行为了防范风险 ,不得不设置了很高的贷款“门槛” ,限制了我国住房信贷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就是政府建立全国性的住房担保机构 ,既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扩大贷款规模 ,又能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必要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合同法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一大批新的合同制度,本文试对其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即要求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为对待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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