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玉红 《金卡工程》2010,14(4):146-147
《物权法》第9条、第15条规定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的效力,该法所采纳的区分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区分主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效力的分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厘清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2.
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相似文献   

3.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亮 《青海金融》2005,(9):55-56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又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以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作基础,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秩序地转移。登记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关系的干预,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具体来说,登记的目的就在于向公众公示物权的设…  相似文献   

4.
《安徽农村金融》2007,(10):50-5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了让他人知道物的归属,知道物的权利状况,需要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称之为“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即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方式。[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裴莉莉 《金卡工程》2010,14(3):186-186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有关不动产的交易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也凸显出它的不足与缺陷,因为我国的不动产转移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登记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只转移占有并没有登记或者说没有来得及登记,这就出现了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冲突,巩笔者仅就不动产转移占有的效力试做分析,以期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参考。  相似文献   

6.
张菁 《金卡工程》2010,14(7):149-149
不动产物权变动作为不动产物权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不动产权利的动态变化,而房地产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其转让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之间既有联系同时又存在着区别,本文正是就这个问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7.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巾物权篇所需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制度,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进行公示,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的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上,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移转。鉴于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特殊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1,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登记办法》,该办法是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制定的,共10章78条。《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重申了物权法关于土地登记物权公示的民事作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依法转让土地时,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赠予时,不用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这些都使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有必要对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10.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物权变动还存在着程序权利。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1.
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一种形式。银行取得抵押担保物权往往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9条至第22条对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统一登记制度、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机构行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熟知不动产登记规则,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清收等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  相似文献   

12.
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直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才明确创设了这一制度。《物权法》二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3.
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欢乐  姜静 《金卡工程》2010,14(3):255-256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强制登记的策略下,债权人在登记完成之前要承担目的落空的风险,为了减弱这种风险,也为了推进物权程序顺利展开,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现行《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该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瑞士法中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但与一般债权形式主义又有不同,体现为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属性,即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瑞士法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确立了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瑞士的做法对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提供了经验,我国应当明确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并应当引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深入分析了担保物权公示原则的特殊性,揭示了动产担保物权公示的价值基础、公示效力与征信活动的内在联系.建议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单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机关,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将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性担保物权范畴,并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效力在于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  相似文献   

17.
刘家顺 《中国外资》2009,(8):157-157
在民商事活动中,如果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那么就必须要有符合法律上的方式或者说是要件,对于依买卖契约等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方式,该文通过对合同无效说、合同有效说、合同效力待定说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提出了新的合同效力待定理论。  相似文献   

18.
在民商事活动中,如果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那么就必须要有符合法律上的方式或者说是要件,对于依买卖契约等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方式,该文通过对合同无效说、合同有效说、合同效力待定说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提出了新的合同效力待定理论.  相似文献   

19.
段燕 《金卡工程》2009,13(8):115-115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进行交付登记后,该物权的变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之后,债权人的物权可期待利益受损,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以保全欲取得物权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以及该物权的顺位,进而起到保障交易秩序的效能。  相似文献   

20.
肖婷 《时代金融》2008,(4):161-163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在保障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结合《物权法》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