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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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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渐接受并重视保险理论和实务,这就给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需要,各国正抓紧对保险代位赔偿制度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在当今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及《海事诉讼法》中,对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分散和笼统,在某些方面反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起了阻碍作用。文章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概述,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分析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论述了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未做明确规定。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有些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会为其带来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际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转移的债权,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求偿。  相似文献   

3.
财产保险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其起源自赔偿合同原则,即受赔偿人通过赔偿合同使其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那么,受赔偿人基于此项损失而能在法律上获得的救济权利和相关利益便转移给赔偿人,以此规避被保险人获得多次重复补偿而引发的道德风险.我国法律在借鉴英国该制度的基础上,以法定债权转让定性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通过司法解释结合我国社会特点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进一步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4.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是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海上保险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产生,并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的状态.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只能以赔偿金额为限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按比例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生效也依据海事诉讼法生效前后有不同区别.代位求偿权有时也会与委付发生混淆,同时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优先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5.
袁伟 《经济师》2008,(1):85-86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难点,尽快完善立法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是文章论述的目的所在。首先立法应当明确谁作为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主张权利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应当在什么时间点来主张其权利。  相似文献   

6.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和《海商法》第253条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规定的相对较为原则、笼统。  相似文献   

7.
根据代住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均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大多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身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我国保险立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对于法律条文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该怎样理解,我国《保险法》未能更进一步做出交代,也无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仍未出台)加以明确,故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给保险理赔带来了诸多争议与不便。笔者就《保险法》第62条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法律理论的"代位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保险理论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且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由于<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十分抽象,使得实务操作中对第三者及其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往往需要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本文对第三者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基础的代为补偿原则,维护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但在我国新《保险法》第60-63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享有代位权,第46条却对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做出了笼统限制,排除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如今关于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存在争议,故本文将分别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0.
《经济师》2019,(7)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1.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白阔 《时代经贸》2017,(24):57-59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险这一产业便应运而生。而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各国立法所肯定。但其应用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发生冲突。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并充分发挥各方应有作用,不但可以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拉动保险利润的增长,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姜保忠 《现代财经》2007,27(2):68-71
保险代位制度作为现代保险法中债的实现方式,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保险代住一般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险代住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且触及到若干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需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讨保险代位诉讼。对于落实保险代住制度,解决保险实践中的争议,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将更加开放,具有雄厚的资本优势、丰富的经验优势、先进的技术优势以及管理优势的境外保险公司将快速涌入,一场保险大战即将打响。保险业是人才密集型产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国内保险公司欲扩充业务、参与高水平竞争,首要的是高素质的保险人才。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曾警告说,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将给中国保险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保险专业人才的缺乏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相对落…  相似文献   

15.
探索如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辅助功能,是新时期保险业面临的重要任务。针对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需要形成保险经营主体和监管部门两方面的合力,才能更好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相似文献   

16.
健康保险欺诈类型与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鑫 《经济师》2008,(4):235-236
保险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是一种集王助性和科学性为一体的社会救济制度。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社会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有效方式。然而一直伴随保险发展的阴影——保险欺诈,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目前我国保险欺诈现象日益增多。特别是健康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较为严重,欺诈骗赔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给保险业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文章对健康保险欺诈的概念及特征、主要类型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防范健康保险欺诈的对策.  相似文献   

17.
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促进先进技术的运用和推广,保证社会财富的安全及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但是保险业是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的行业,这使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显得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保险人的清偿能力是保险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清偿能力使保险  相似文献   

18.
据统计,目前中国13亿人口中只有4%的人拥有个人的保险保单,投保率极低。从国际上公认的衡量指标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看,200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40.2美元/人,列世界第72位,保险深度为3.26%,列世界第42位。如此现状说明公众保险消费意识不强,保险消费观念尚未普遍形成。人口因素是影响保险业发展非常重要的变量,我国是人口大国,这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培育保险消费观念,对挖掘我国保险市场潜力,推进保险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美国保险监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连生 《现代财经》2004,24(8):22-25
保险研究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美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达10081亿美元,保险密度3613美元,保险深度9.65%,保险机构5086家,其中非寿险保险公司3260家,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1826家。美国保险业的现状.代表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发达的保险业与其保险监管密不可分,因此,学习、借鉴美国保险监管的经验,对促进我国的保险监管工作迅速与国际接轨,保证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0.
杨晋红 《时代经贸》2012,(14):182-182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民众对保险利益的了解还不是很透彻,本文针对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特点,联系保险利益的作用时间范围以及作用人范围给与了详细的解析,并希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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