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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背书更改内容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在于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按照有关的规定,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在背书栏作三项记载:一是被背书人名称,二是背书人签章,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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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和票据法对于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押能否设立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理,质押合同不应受到质押背书的影响。对于票据质权的取得,无论是采二重权利说还是对抗要件说,都没有解决票据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因此,应采纳生效要件说,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生效,持票人不能获得票据质权。这样的观点,既符合法律的位阶次序,也维护了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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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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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进行的背书.因此,期后背书不是一种通常情况下的票据背书,也不同于一般的到期后背书.一般的到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到期后、尚未发生拒绝付款时进行的背书,或者提示付款期限尚未终了时进行的背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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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有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6):41-43
票据背书作为票据行为的主要方式,是票据安全流通的最基本保障。鉴于票据具有附属性、目的性、特定性等特征,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定一定的规则,作者为此作了积极的探讨,并进一步分析了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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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票据质押因票据具有要式证券、文义性和流通性强的特点而倍受青睐,被广泛运用。然而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对票据质押背书和“背书必须连续”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影响了票据正常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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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背书属于特殊转让背书的一种,其虽然也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但相对于一般的转让背书而言,在被背书人、背书权利限制、背书作成期间等方面都适用特殊的规定。世界各国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的制度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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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票据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票据当事人的风险行为,给票据权利人引发的票据权利丧失、被诈骗、被担保、被追索和合法权利被剥夺等一系列次生风险,对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和对票据市场的危害日益严重,应高度重视,治市首先当修法,管票理当控制源,《票据法》应当与时俱进,不失时宜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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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实施以来,在票据的出票、票据的背书转让、解付票据款项、承兑票据、票据代理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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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是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至关重要,因此分析和理顺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对于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票据法规中并没有统一的和系统的标准,使得实务操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本文从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认定要件入手,论述了背书连续的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无效背书、空白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票据涂销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可供未来立法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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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程序中,除了补发票据之外,没有肯定失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因而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完整的,获得救济的票据权利仍有可能落空。本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缺陷,并对完善失票人的追索权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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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且给付对价,并以连续的背书合法取得票据者,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该文通过对一票据纠纷案的分析说明了票据责任承担、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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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改善制度环境
要重新审视“票据真实理论”.研究融资性商业汇票的签发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允许签发融资票据.引导民问票据融资纳入正规监督管理范嗣。要重新审视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考虑允许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商业汇票。要完善票据背书制度.允许空白背书.重新认定背书连续标准。从制度上为当前经常发生的背书困境提供救济.避免因为票据背书问题挫伤使用对商票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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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银行在票据业务处理中陷入困境,“究竞应否对载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予以付款”成为一大难题。考察现行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明确银行的付款审查责任,无疑成为银行规避或减少票据支付风险的首要前提。在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票据制度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应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明确规定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票据伪造风险负担制度。银行作为票据付款人,不应承担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只在原则上承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并且允许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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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援引我国《票据法》对文章主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法理探讨和解释,指出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示动者”应该是背书行为的直接前手背书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