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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承包、租赁企业的经官者(个人)以企业名义订立抵押合同.以个人私有动产作为部分抵押物登记间回的思考第一,工商部门能否行使登记管辖权。(担保法)第41、42、43条根据抵押物的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对企业的动产抵押物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现实中,常有以企业名义订立抵押合同,以个人投资所购动产作为部分抵押物的现象,即在同一抵押合同关系中出现了抵押人主体的多元性和抵押物权属的多重性问题。这种现象在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中比较普遍。在这个整体抵押合同关系中,企业的部分动产抵押物应由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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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房地产在拉动中国经济前进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这其中房地产抵押的施行功不可没。房地产抵押在拓展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培植市民的住房消费、活跃经济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负责从事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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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动产抵物登记时,若依据部门规章(主要指的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仅对登记行为实施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就无法充分审查出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就无法全面有效地证明财产权属,这势必存在一定的行政风险。在现实判例中,司法机关往往对工商部门失于审查动产抵押物登记中发票等材料真实性的行为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的裁决。从深层次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生效,从而产生排他性的对抗功能,然而《,担保法》第43条规定,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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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外商在华投资合伙企业,赋予工商部门独立负责外资准人管理的新任务;2010年1月总局出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规定》)。本文对工商部门外资准入管理新职责,以及实务工作中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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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前置审批一般来讲,除了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外,抵押人拥有的所有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对于一般的财产,只要所有权明确,符合抵押登记的规定,就可予以登记。但有些财产的抵押,则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对此,有关法律法规已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志"。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作抵押,应当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减免税进口尚在监管的货物作抵押,也应经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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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6日,四川梓潼县工商局对县丝绸总厂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县支行的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物为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89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340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4202平方米,总价值1432万元。在1997年3月该厂进入破产还债阶段后,对《登记证》的法律效力产生分歧,其主要理由是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登记越权。笔者试就该抵押登记是否越权谈谈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以求探讨。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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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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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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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8日,浙江省政府向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方案》中,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是指依托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设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统一受理企业注册登记及前置审批申请,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通讯等技术手段,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传达给相关审批部门,实行部门前置审批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于一体的审批方式。《方案》中规定,并联审批组织结构由纵向、横向两个相对独立运作的层面构成。横向:由省工商局和负有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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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做出明确规定.它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二是经过海关行政许可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