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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法律制度下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基于不同的法理根源,争议很大。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台前,这个问题也未得到解决。本文仅针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上的争论,剖析其法理渊源,找出其最合适的行使方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的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并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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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问题,对于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移。但是在普遍承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其本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还是被保险人自愿的债权让与却发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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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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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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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中,常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对于法律该如何保护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处理好其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这个问题,保险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试从此角度来看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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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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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各险种,引起了理论界的探讨和司法实践的矛盾判决。本文试图在人身险的各险种中寻找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空间,并对该法条存在的争议进行评析,提出未来立法之修改趋势,从而达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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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住求偿权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规定引起了颇多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本文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与人身保险的性质分析,进而得出其适用理由最后提出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具体适用,以弥补新《保险法》未对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予以扩张的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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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大众化,由于试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侵权责任纠纷之外,保险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试驾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试驾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试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另一些法院则仍旧将试驾人视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肯定保险公司对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出现这样的分歧的根本坂因在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追求的误读以及对相关险种中被保险人概念的忽略。笔者认为,如果事故是因试驾人过错造成的,需要区分相关保险的性质,根据不同的险种确定保险人是否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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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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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7,5(1)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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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的民事诉讼也呈增多趋势。"而新出台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也使得"代位求偿"制度有望在全国推广。随着代位求偿机制在车险领域的实施,代位求偿的民事诉讼势必会越来越多。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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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卫平 《金融经济(湖南)》2008,(5):79-80
保险代位求偿权普遍存在于财产损失保险中,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的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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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障了运输业的稳步向前。在货物运输途中,为了避免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出现损毁造成损失,承运人常常会选择为在途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在此情况下,货主成为被保险人,承运人成为投保人,这就引发了对投保人到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还是代位第三人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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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升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1):45-46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文章从保险人应以何种身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角度出发,较详细地介绍了代位求偿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各种要求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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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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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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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上热炒车损险"无责免赔"为保险霸王条款,并将其与保险代位求偿机制相联系,引起了社会争议。一时间,保险业成为社会焦点,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一、车险"无责免赔"与保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冲突"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全国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规定。这与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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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随着该"酒驾入刑"法规的颁布,酒驾的犯罪成本大大增加,人们的酒驾行为大幅减少,在规范良好的交通秩序、为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的同时,酒后代驾市场也受此影响迅速兴起。酒后代驾(后文简称"代驾"),是指由非车主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将饮酒后的车主连人带车送至目的地的法律行为。车损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