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权公证及遗嘱继承的条件
遗嘱继承就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相似文献
2.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丧失其继承权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自然失去其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这种杀害的动机是否为夺取遗产,也不论是即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使这种继承权是被继承人在被害前用遗嘱方式指定的,或者在杀人未遂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都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是由于过失、意… 相似文献
3.
4.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其他四种遗嘱均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5.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从权属登记的角度)是: 相似文献
6.
7.
所谓股权,在法律实务界,《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对股权概念的说法也是众说纷纭,其中主要的观点有"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的权利就是权"、"投资人基于其股东身份享有的权利就是股权"等等.虽然这些关于股权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从法理上讲,继承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概括承受,广义继承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身份继承是指生者承袭死者的身份,如继承王位、爵位或者家长身份等,在古代社会以身份继承为主;而狭义的继承仅仅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继承一般是指狭义的继承.而继承的客体是指继承所指向的对象. 相似文献
8.
傅达林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2,(7):26
遗嘱是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以法定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自已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据此,遗嘱自由作为公民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9.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10.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享有优先顺序继承权的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以及依法应当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们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11.
12.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真正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被部分或者全部被无正当权原侵占时,真正继承人可以直接向无本权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并返还所继承遗产的概括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对此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规定的地方也有很大不足之处。本文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价值、特征和诉讼时效角度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旨在为《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提供制度完善的建议,从而更加有效的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能够发挥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13.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真正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被部分或者全部被无正当权原侵占时,真正继承人可以直接向无本权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并返还所继承遗产的概括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对此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规定的地方也有很大不足之处。本文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价值、特征和诉讼时效角度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旨在为《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提供制度完善的建议,从而更加有效的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能够发挥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14.
15.
《中国房地产》2005,(12):63-64
10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相似文献
16.
17.
特留份制度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产生,我国《继承法》第19条所确立的必留份制度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但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这种“必要的遗产份额”,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确的缺陷。本文选择这一论题的目的就是对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加以比较研究,以期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8.
19.
一、继承是典型的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在房屋登记的实践中,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房屋登记中的法律行为是主观意识作用于物而对物的支配、处分和 相似文献
20.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继承法中应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公证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工作实际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