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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经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度,允许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央提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保持稳定.同时,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采用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质是"稳",而土地流转则强调的是"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会不会阻碍土地的流转,这个疑问还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实际上,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与土地流转并不矛盾,"稳"与"动"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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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
1993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在1994年底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中提出了多种流转形式。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培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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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出了’新的政策阐述,第一个亮点就是一个“长久不变”,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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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前,进行土地流转是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办法之一,在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力度逐年加大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引发一些矛盾纠纷上访问题,给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不确切、不稳定因素。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当前农村应对的问题之一。其中,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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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方式;如在稳定现在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提高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水平;启动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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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几年,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产粮增收的积极性。特别是我县土地价格的日趋攀升,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很高,农村土地问题更加突出,引发了不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虽然一部分土地纠纷案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得到化解,但是,还有大量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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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但是最主要的方式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承包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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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出了新的政策阐述,第一个亮点就是一个“长久不变”,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个“长久不变”,不仅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完善的应有之意,为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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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稳定农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了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存在的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不彻底导致了权利流转方式的纷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文章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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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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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不改变承包土地集体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倒包、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形式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在农户、经济组织之间进行转移的行为。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政策方面继实现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农民和各种农村合作组织灵活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实现发家致富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我们必须严肃对待,规范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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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如今该法已经实施近一年半了,法律规则的合理性不仅要受到法理逻辑的论证,更要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2009年中央农村政策的一个重点就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权利如何利用及其收益在本质上决定于权利的属性.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重新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认识应该区分具体情况为物权性质或债权性质,而不能一概而论,并有待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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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守住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稍早时候的十八大报告则首次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