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贾林青 《保险研究》2014,(11):13-13
保险合同制度作为专门适用于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适用效果决定于保险市场的客观需求。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互联网保险意味着对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保险立法提出了新的需求,必然影响到保险合同制度规则的重新构建和适用。为此,本文首先就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加以分析,提炼其不同于传统保险市场的诸多特点。进而,分别从保险合同的缔结阶段和履行阶段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的影响。前者论证互联网保险影响到认定保险人之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后者论证互联网保险对投保人身份的认定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等环节的影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提出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所载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目前我国团体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适用。文中分析了团体保险业务中个险团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处理方法及建议,对保险经济活动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应用提出新的见解;同时提出,在现代保险市场呈现保险合同消费化趋势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尤其是要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扩大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成本,适当引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或理念,适用《合同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抑制市场不诚信行为,保护市场弱势一方,以维护社会公平、信用和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3.
蔡晓卫 《浙江金融》2002,(2):41-41,14
在当今保险市场上,因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的越来越多,保险合同究竟在何时生效,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有极重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果保险法没有规定。则应依民法处理。  相似文献   

4.
一、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当前的保险法律环境已经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关系到被保险人索赔权方面的内容,应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应规定具体的说明方式,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的人寿保险业务中,对于数量众多,情况不一的代签名保单如何处理,即投保人可否要求保险人返还已产保费,保险人可否对代签名保单柜绝承担保险责任,是一个事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能不能得到切实维护的重大现实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首行 对此类保单的法律效力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可否认,由于人寿保单的附合合同性质,对于保险事先拟就的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欲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接近受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填写并签署投保书以表明投保意向。而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同意的主要方式也是在投标单相应的位置上签名或盖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力问题发生争议、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否认曾给予他人代为签名的代理权限,而又没有其他证居凤保人或被保险同意投保的情况下,有关机关认定代签名保单未成立或无效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寿险实务中发生的多数代签名保单都不是在投保和和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将代签名保单一概认定为无效,则不仅意味着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还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从寿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角度而言,如果大量保单因代签名的原因被宣布无效,将使得当事人双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成为无效劳动,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鼓励交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还是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6.
保险市场鱼龙混杂,业务员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业务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和普通群众对于保险合同的讳莫如深,导致在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的过程中陷阱丛生.以下,我们就要一一识破这些美丽的"陷阱",让消费者能够对此处置坦然,不再盲目跟从.  相似文献   

7.
保险市场的信用环境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信用作为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着保险主体的利益得失。保险人的"隐蔽"失信,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信用监管的失缺构成了当前保险市场的信用现状。维护保险市场的信用环境有助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针对保险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博弈信用,规范市场加大惩处、"稀释"保险合同、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创建诚信信息平台是关键。  相似文献   

8.
聂勇 《金融纵横》2014,(2):75-79
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必须坚守"公平性"法律属性,坚持"公平性"价值取向。本文基于机动车辆保险诉讼案件的分析,从《保险法》法律适用的视角,剖析保险合同公平性的司法现状,考察保险合同公平性的司法实践,研究推进保险合同公平性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   

9.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益人的独立地位确定了其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独特作用;保险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获取的保险请求权,能够避免其参与财产保险过程中引发的道德危险。  相似文献   

10.
良性运行的保险市场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对维护保险合同当事入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公司具有最低偿付能力等作了准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概念、告知义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针对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2.
聂勇 《中国保险》2009,(8):52-55
新《保险法》将从2009年10月日施行,回顾我国保险法修改历程,此次修改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内容较为广泛,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高度关注和保护,对保险人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险合同”)入手,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影响车险合同要素、合同体例、合同术语、合同条款、单证格式、实务规程等重要涉法问题的适应性进行分析,期待对保险人修改车险合同有所裨益,预防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繁荣,保险理财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受专业知识限制,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致使一些保险人利用其信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专业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性,构建专业化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业内解决机制,不仅能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渠道,及时化解矛盾,也将实现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双赢,从而保证我国保险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14.
保险业务活动的展开,是随着保险合同的签订而开始的,保险合同行为与一般的商务行为不同,保险人一方是经济实力和专业实力特别强大的企业组织,而投保人一方总是单个的"消费者",保险合同又是以承受特殊危险的一种合同行为,因此,保险合同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里笔者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保险合同的观察与分析.  相似文献   

15.
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  相似文献   

16.
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非对称性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然后根据保险合同定价的博弈与期权特征,构建了保险合同定价的期权博弈分析框架;最后利用该框架分析了非对称性信息条件下的初次保险的最优策略行为和再次分保的最优再保险策略行为。  相似文献   

17.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无论是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法律都会给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以重新恢复效力的机会,即保险合同的复效。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因此,我国原《保险法》和新《保险法》均对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作了规定,而且相对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对相关内容做了部分的修改,以进一步对复效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9.
杨征宇 《中国保险》2003,(10):40-4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20.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愈演愈烈的保险诉讼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但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同时也给保险行业的名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保险诉讼面临困境 一、诉讼往往造成"双亏"的局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