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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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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税务》2010,(6):33-33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1,(4):F0003-F0003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印发执行后,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为了简化管理,更好地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1,(4)
<正>财税[2011]8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印发  相似文献   

4.
木子辑 《税收征纳》2006,(10):1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件,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5.
《税收征纳》2010,(3):52-52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中国税务》2010,(9):44-45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你地区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相似文献   

7.
《税收征纳》2010,(8):49-50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厂东、厂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相似文献   

8.
9.
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10.
窦伟 《中国税务》2014,(10):32-33
作为我国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免)税制度一方面保障了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公平竞争,避免了货物在不同国家被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调控、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出口退(免)税政策历经多次调整,笔者以天津市1994~2013年出口退(免)税数据为基础,分析我国出口退(免)税现状,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国税务》2010,(3):3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出口退税率调整变化 2009年,我国4次调整出口退税率。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出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相似文献   

13.
《税收征纳》2006,(9):I0010-I0012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草原税务》1994,(5):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似文献   

15.
新形势下,大量外贸企业利用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眩的缺陷,在佥纳税基础上采取一些以减轻税赋为目的纳税技巧。  相似文献   

16.
17.
2004年,云南省开始试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自同年10月1日起,边境小额贸易上退税额比例由70%上调到100%。该政策对推动边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注入了强心剂。自2005年起,云南省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占比一直保持在90%左右,人民币成为边贸结算的首选货币。其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相似文献   

18.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  相似文献   

19.
20.
宋继华 《中国外资》2011,(18):16-16
<正>一、概况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设定的公里以内的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其目的是方便边境线两边的居民进行互通有无。我国边境贸易主要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居民在边境线上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集市进行商品交换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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