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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以来,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日趋完善。但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退回而开具的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红字普通发票)管理却不尽完善,亟待加强。一、红字普通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1.滥用销售折让条款。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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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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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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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财会》2006,(2)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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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中较为繁重的工作之一。200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审批权限下放到税务所,地市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提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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