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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劳动者来讲,《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但是,也应该看到,有部分企业,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企业,千方百计逃避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出现了不及时给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明了的情况下,与职工私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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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机构将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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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者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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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论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2011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均未涉及建立工伤调解机制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的工伤案件发生后,工伤职工却选择了与单位私了,原因何在呢?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协商解决。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双方可以调解结案。而同样是伤害,为何工伤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却没有调解解决的途径呢?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引导工伤职工走的维权路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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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是某建筑公司的钢筋工,因发生工伤事故,腰、臀两个部位发生严重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司按月支付工伤医疗期间工资。6个月后,公司停发了工资,并称根据有关规定,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只有6个月。但我丈夫身体两个部位受伤,伤情严重,仍需治疗,还能再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吗?董兰董兰同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该规定,工伤是就一次事故的全部伤害而言的,一次工伤只能有一个停工留薪期。建筑公司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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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待遇问题,一直困扰着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践者,而始终不能统一的观点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后的待遇衔接,关系到工伤人群的社会保险权益,更关系到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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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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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管理,堵绝隐瞒不报、谎报、漏报事故的现象,牟平县劳动局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县企业实行职工伤亡事故工伤票制。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经县级医院诊断。同时,单位要组成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持事故调查记录到县劳动局安全科办理工伤票手续。工伤票一式四份,县劳动局、劳动保险事业处、单位、受伤职工各存一份。无工伤票者,不视为工伤,不办理伤残手续,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残或者死亡的,以工伤票为原始凭证,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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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5年10月,我到一家木材加工厂做学徒。2006年4月,在操作机床时手被弄伤。医院诊断是左手食指断离,其余手指也有一定程度损伤。我住院时木材加工厂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来就不再管了。我多次要求工厂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但厂里以我是学徒工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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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6)
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市企业职工工资今后不单是企业说了算,而应由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后确定。最近,南京市劳动局发布了《企业工资协商试行办法》。这一办法要求依据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工资适度增长等原则下,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工资水平,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待遇标准,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企业公益金的使用和劳动分红的办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广泛协商。协商要求可由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起草工资集体协议,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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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受到职业病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因为某些原因而放弃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失去法律保护。黄某是某食品公司职工,2001年3月的一天,黄某在操作加工机时被模具将右手挤伤,先到医院急救,后进行移植手术,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黄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支付。黄某治愈后,单位主动要求其继续在公司工作,并支付给黄某3000元,黄某因此放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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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现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1994年8月在某机械厂工作时发生工伤,并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为伤残8级。2000年6月王某调入某股份有限公司, 在调动时,没有就工伤待遇问题提出由新单位与原单位协商处理,王某也没有向新单位提出“工伤”问题。2004年8月,王某因旧伤复发发生医疗费2500元,多次找新单位报销该医疗费未果,要求依法裁决新单位按工伤待遇标准报销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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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8)
案情简介:黄建惠原是南通市第二水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水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至到期不能清偿债务,1997年7月25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水泥厂破产。水泥厂破产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黄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每月支付150元的生活费。1997年9月12日,黄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当临时工时,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直系亲属在黄死亡待遇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某公司按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对待;二是要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职工死亡保险待遇。分歧意见:围绕黄某死亡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及其支附标准等问题,引起种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某公司将黄某比照在职职工对待,并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尽管黄某与某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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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