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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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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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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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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和各省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的地方性法规都明文规定,承运人责任险属于法定险种,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目前,各地道路客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有三种形式:一是由行业协会牵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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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庆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两者有相同处,不同的是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经营者自愿购买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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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从去年开始,各地运管机构开始在客运企业推行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承保该险种时,一部分非经营性客车也参投了该保险。那么究竟非经营性车辆需不需要投保该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被限定范围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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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的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遵循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地区壁垒,打破地区封锁的基本原则,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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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江西省道路运输发展成绩斐然,全省场站建设完成7000万元,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稳步开展,道路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全面推行,营运客车GPS安全监控系统开始推广,特别是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基本完成,受到凌成兴副省长的表扬。2006年,江西省运管局将坚持以人为本,市场主导,依靠科技创新,确保三个到位,为“十一五”开个好头,起好步。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江西省运管局龙华明局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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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强调安全优质服务,这是一大变化。安全是道路运输行业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它是行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道路运输业不可能持续发展。《客规》首先从规范客运市场准入开始,抓住安全运输源头管理,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车的技术要求、驾驶员的资格等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是永恒的追求。《客规》强调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提高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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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运输公司化经营是指以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为基础,按照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拥有现代的先进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装备,实现安全、优质、规范的运输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公司化经营也叫公车公营。目前,公司化经营主要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简称客运经营)普遍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第十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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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极个别客运车主私自提高票价。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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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