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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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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6日起,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武汉旅游集散中心“一日游”线路产品在该集团旗下的汉口新华路、金家墩,武昌傅家坡、宏基等4大客运站和站外200多家代理点联网售票。与此同时,武汉旅游集散中心又重磅推出一系列武汉周边一日游线路。7月初,新华路、傅家坡等客运站还推出鸡公山等旅游线路,努力在一日游基础上拓展旅游空间。几年来,武汉道路客运业面对铁路步步紧逼,正在实现一次漂亮转身,努力探索新的赢利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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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有些客运班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班车类别是直达班车,而且未核定中途停靠站点,却在中途客运站进站停靠上下旅客,客运站也为其发售客票。我们认为既然批准的是直达班车,又未核定中途停靠站点,这些车辆就不应进站停靠上下旅客,但是客运站认为让这些车辆进站方便了旅客出行,而且也不对其他车辆造成影响,应该允许车辆进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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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湖南省汽车客运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近五年营运情况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汽车客运站长期处于经营困境的原因,提出合理解决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困境的政策建议,旨在助推我省汽车客运站尽早摆脱经营困境,促进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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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12,(6):47-47
某客运站作为江西省对社会开放车站之一,由江西省交通厅给予车站建设补助资金,应为社会车辆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应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和江西省交通厅、物价局、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关于颁发《江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收取劳务费。现在该车站擅自印制客运班线单营结算协议收取4小时以内应班车辆的停车费(270元/月/台)和没有国家规定的班次占用费二项,变动部分20元以下0.5元/人,20元-39元按0.5元/人,40元以上按0.7元/人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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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汽车客运站是个一级汽车客运站,日进站客车258辆,日发送旅客4600人。2008年,汽车站整体搬迁至市开发区祥丰路,站址远离市区,旅客购票极不方便。经过策划,汽车站筹集资金、购买设备、配置人员,在市区主要路段租房成立了联网售票代销点,经过几个月的经营,终因房租高、用人成本高等因素而“流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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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客运班线的许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许可,二是实行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不论是直接许可,还是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均是针对经营班线单一的车辆数和班次进行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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