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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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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2.
来信答复     
《中国道路运输》2020,(4):37-38
班线车能否转包车.车辆营运证原经营范围为班车客运,能不能同时增加包车客运范围?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07,(11):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辖区个别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将行驶证从原车行过户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没有该线路经营权),道路运输证还标明是原车行,经营业户仍继续在原线路上营运。我们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另一种认为应取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哪种处罚更妥当?答复为盼。[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6,(11):41-41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申请村级班线客运。但是,通村的道路未经国家验收,且路况较差,安全运营无法保障,运管机构不敢作出行政许可,但也因此违背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也不符合现在提倡发展村级班线客运的精神要求。请问,通村客运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否要考虑道路因素?究竟在什么样的路况下才能作出许可?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10,(9):26-2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名称等事项的,未向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可否认定该维修经营者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无效;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执照后再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后,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备案时,是否应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相关标准对其新经营地址进行重新考核?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某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在审批新增客运班线时,不知是否应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许可至2010年7月31日。如果是,许可的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不到4年,那么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的规定。希望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4,(10):32-3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该条规定,我们有一点疑问。如我们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普通小型客车(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对此违法行为,我们能不能以《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1.
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12.
2005年4月,A县道路运输经营者何某,经调查认为该县城关中心至B镇的客运线路客流较大,于是向该县运管所提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县运管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理由一是该班线已饱和,供大于求;二是所申请的行驶线路,有部分路段系不合格路段,存在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9,(2):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7月23日发布《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在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9,(2):44-44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们县有的人使用电瓶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发展速度相当快。目前,公安交警部门不给电瓶车办理车辆牌照,我们也不能给这些电瓶车办理道路运输证。对此,我们一时找不到管理依据,一些老百姓认为我们不管理这些非法经营者属于行政不作为。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5.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目前,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成为部分省市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改变了过去客运资源完全由政府职能部门用行政手段管理和分配的作法,将道路客运资源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使经营主体优胜劣汰,有效地克服和解决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防止腐败,改变长期以来部分经营者对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月,个体客运经营者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赵某之子小赵在处理完丧事后新购置了客车到运管机构办理营运手续,申请继续经营其父的客运班线。对此,运管机构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该班线的合法经营者是赵某而不是小赵,赵某死亡就应由运管机构收回该班线经营权,再向社会公开招标,小赵应与其他竞标者一起竞标。另一种认为该班线的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赵某死亡应由其子在剩余期限内继续经营。由此引发道路运输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论。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9,(2):45-45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最近,我们发现辖区内的部分营运客车的经营者或承包者,将自己的营运客车估价变股后,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非参营者合伙经营,按股份分红。这些运输经营者未完全退出,与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不一样。  相似文献   

18.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根据这些规定,四川洪雅县运管所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境内经营期限届满8年的客运车辆实施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了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8,(2):43-43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持道路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但有些经营者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请问,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为取得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答复。  相似文献   

2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道路客运班线是国家的公共资源.客运班线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经营权.然而部分客运企业、客运经营者无视国家法规,以客运车辆为载体,对班线经营权随意转让买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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