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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些货运经营者(含本地车辆和外籍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有的超期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中附件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车辆二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既然不能作为路检路查的项目,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14,(7):33-33
Q我们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辆营运客车未按规定在每日发班前做例检,在汽车站外载客发班。我的同事认为该车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在一次路检路查中,我们查获一名驾驶经营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00元。请问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5,(5):30-30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发现,有些市县运管部门在路检路查中,根据该条款对经营者实施了检查并做出处罚。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12,(11):31-31
我们在路检路查中发现,有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押运员没有办理从业资格证或者没有押运员。依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们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无权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七条三项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5,(3):32-32
在《道路运输条例》实行后,一些地方仍在实行营运车辆定点二级维护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车辆维修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范围,凡符合车辆维修开业条件,并取得一类、二类维修经营许可的,都可以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经营业务。对营运车辆实行定点强制维护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编辑部解答。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8,(6):48-48
我们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对该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处运政稽查人员在路检路查中,查获我市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新增的一辆东风144货车未办理车辆营运证,就从事道路货运,稽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暂扣。随后,该车司机回公司拿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另一种是不能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只能责令通宇公司限期为该车理车辆营运证。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7,(7):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文件规定:“旧版道路运输证从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而我们在路检工作中,经常发现有的道路运输车辆仍持有旧版道路运输证营运。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罚?另外,对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道路运输车辆又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11.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能减排,交通运输部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1号令明确要求道路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及运用条件自行确定维护周期,确保车辆得到正常维护.同时,明确进行二级维护后不再需要上检测站进行竣工质量检测.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6,(6):2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人员、车辆、经营行为以及场站管理、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规定了一些安全要求。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6,(12):35-35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实施日常路检路查中,往往发现一些车主没有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欠费达三个月以上。我们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法暂扣该车,并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三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而实际中,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车主、领导说情提前做出处理决定。车主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常会指出我们违反了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5,(2):35-35
近来,我们不断接到运输业户的投诉.称其营运车辆经常因未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遭到部分地区运管部门的刁难和罚款。这样处理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运管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营业户反映强烈。我们认为。按照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不需要随车携带,也不能作为路检路查内容。请问编辑部.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7,(1):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所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常常发现车辆易主后,双方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新车主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此种行为,我所执法人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实施处罚,因为《道路运输条例》中对此无明文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对此如何处理,请编辑部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6,(12):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路检中对于客车超载的处理,有的同志认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有的同志认为,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5号令)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处罚。请问,应按哪种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8,(8):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为了多贮存油料,在主油箱或副油箱旁边加装了辅助油箱,而且辅助油箱有输油管线直接和发动机联接,此加装油箱的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4,(12):32-32
我是一名基层运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营运车辆源泉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车主没按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道路运输条例》上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请问,《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后,交通部2001年第5号令还能否适用?如果不能适用,我们在遇到拖欠、漏逃交通规费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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