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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是电力市场运营、建设与发展的规范,是电力市场发展与繁荣的法律保障,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对于正在不断深化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监管条例》的实施注定意义更加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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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力监管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姜宏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4):18-21
经国务院批准,《电力监管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电力监管条例》的出台,是电力监管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将对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全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作者参与了《条例》起草、修改的全过程,文中回答了有关《条例》的几个重要问题,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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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青原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8):47-49
《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又一个实质性进展。《条例》的颁发实施既是国家推行依法行政在电力行业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电力法制建设的一个突破。《条例》不仅为新的电力管理体制有序运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现行《电力法》及其《电力调度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配套法规尽快修订到位排除了障碍,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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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姜宏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6):29-30
一、为什么要制定《电力监管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授权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而现状是,电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上述国办发〔2003〕7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实际上,电监会是行使行政职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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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电力法》1995年制定时确立的立法原则为: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电力事业发展适当超前,多家投资办电,谁投资谁受益,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依法保护环境.对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等。这些原则虽多数适用于电力发展的要求,但是在1995年,我国电力行业计划经济的色彩还相当浓厚,电力供不应求的局面还在延续,电力市场众多主体之间的矛盾还尚未充分显现;《电力法》起草、制定者对后续发展时期政府与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相互之间、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尚不可能有过于超前的深刻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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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在对于电力监管、构建政府监管下的电力市场体系以及完善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管理的作用之外,也将对电力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此情形之下如何应对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管,是电力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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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在一次跨省际的业务会议上,本刊参会人员偶然获悉云南省正在制订《供用电条例》的消息。最近,又欣悉该《条例》已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我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企业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各种内外部关系已发生深刻的、复杂的变化,厂网分开之后的电网公司与电源端分离后,又经过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更加上去年以来出现的电力严重短缺的局面,使本已十分复杂的供用电关系更加繁复交织,矛盾十分突出,而原有的正在修改中的《电力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内容滞后、效力缺失、缺位,需尽快修改出台,对于当前如何调整相关矛盾和关系,确实有“政策、法规缺位之虞”!云南省此时出台《供用电条例》无疑是十分及时十分具有远见卓识之举!。作为一部调整供用电关系的地方法规,对即将修改完善后重新施行的《电力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补充。这个《规则》除了“总则”、“附则”部分外,还包括了“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电力供应”、“电力使用”、“供用电合同”、“供用电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六大部分共四十七条。市场经济是法规经济,电力市场的建立也毫不例外要以法规建设为基础。本刊八月号全文刊登这部《供用电条例》,旨在为我区有关部门制订相关法规时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全区各级供用电部门在处理相关法规关系时作为参照、借鉴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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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电力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对修改《电力法》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力市场 建立电力市场,实行市场竞争,有利于打破自然垄断,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力生产和供应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高效、优质的清洁能源.借鉴各国电力工业改革经验,结合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实际,当前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对电力市场进行规范,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电力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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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贵辉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2):20-22
一、现行《电力法》的历史作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电力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没有《电力法》。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1985年开始研究起草《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十个年头,真可谓“十年修一法”,很不容易,它结束了我国电力工业无法可依的历史。《电力法》实施八年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是保障和促进了电力事业稳定发展;总结了电力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电力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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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法规的立法基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电力法规中的一些内容和规定,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已不相适应。当前,电力法规的修改已经成为各方日渐关注的课题。鉴此,本刊特组织刊发业内从事法律工作人士的相关文章,希冀能够对电力法规的修改与订立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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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5日。上午10点,70多位中外记者的目光聚焦于国务院新闻办会室新闻发布会台上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邵秉仁、总监谭荣尧和首席工程师于新阳。“我想用一句话结束我的介绍:《电力监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电监会从初创组建正式转入依法履行监管职权。”邵秉仁副主席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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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柴松岳二○○四年三月九日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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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