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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五大任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这里明确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乡、村还是组,以及是什么样的组织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理论界分歧很大,现实生活中则更是多样化。产权代表的模糊导致农民承包土地时未按严格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向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地租),各种外来力量干扰农民所有权、损害农民集体利益,也造成查处地隐性市场、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困难重重。国家应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及其权能、权限作出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所有权代表为受村民委员会监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土地公司,其它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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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成都市武侯区政府下发的《武侯区农村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债权债务审计、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审计、资产变更审计、租赁或承包审计、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干涉;[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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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箫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4)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广东村集体账面资产约占全国的1/6,作为中国第一经济大省早在1996年,就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在这20余年期间,原《条例》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城镇化的推进中,我省农村集体资产在增长和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新的挑战,原《条例》如今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并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如何正确解读新《条例》,提高我省农村三资管理,已成为农村资产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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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提折旧和不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提取折旧的账务。(一)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重要性缺乏应有认识。有的基层干部和财会人员一是认为这几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无收入.提取折旧无处核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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