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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商誉的来源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外购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非企业自创的商誉。新旧会计准则均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商誉实际是外购商誉。笔者认为,承认外购商誉、不承认自创商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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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会计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国际上对外购商誉作为资产确认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在会计实务中至今未被认可。目前,我国自创商誉因其不能合理可靠地计量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会计确认体系之外。但持相反意见者也大有人在,如葛家澍教授曾指出:“在现代企业中,自创商誉是存在的,也是可以计量的……自创商誉之所以长期在会计上得不到反映,是由于传统会计有一些框框难以突破……会计中的一些传统偏见应当逐步改变。”自创商誉是否应进行确认。笔者认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随着会计计量技术的发展,自创商誉的确认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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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与兼并的发展,带来了外购商誉在企业报表上的普遍存在.文章将探讨报表上体现的外购商誉的本质是什么,通过分析产生外购商誉的影响因素,发现外购商誉不完全等同于自创商誉,而企业报表上列示的商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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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并购、改造、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不断深入及知识经济的兴起,有关商誉的会计问题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而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只对外购商誉予以确认而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文章从自创商誉的涵义入手,分析了现阶段企业不进行自创商誉确认的弊端,提出了自创商誉确认的必要性及核算的具体方法,目的在于阐述企业实务中应该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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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会计确认与计量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誉是企业拥有的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我国会计准则只确认外购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本文结合商誉的本质,探讨了自创商誉确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对自创商誉进行计量的具体方法,以期为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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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确认与计量统一性刍议——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合并商誉的处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商誉的确认、计量、减值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对商誉界定的突破。但对商誉按其来源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其实质相同却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造成的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遭到质疑。为减少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外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已在现实中得以应用,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未能应用,本文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有其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应对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的基于统一的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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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能否像外购商誉一样被纳入会计核算,是近年来会讣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一样都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廊对其加以确认和计量。同时,考虑到其特殊性,主张对自创商誉不予进行摊销,但应进行减值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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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界,商誉历来被分为两部分: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对于外购商誉的确认,大部分国家在会计实务中或多或少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方法和会计准则,都不同程度地对外购商誉进行了确认,总的趋势是各国对外购商誉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小,达成的共识越来越多。与外购商誉相比,自创商誉的确认、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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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誉的会计问题中,争论最激烈、持续时间最久的是自创商誉应否确认的问题。尽管目前各国的会计准则中并未确认自创商誉,但主张自创商誉应予确认的呼声越来越高。一、自创商誉的确认(一)自创商誉确认的现状2006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是依然不确认自创商誉,仅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随着我国企业并购、改制、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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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自创商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仅仅是商誉在企业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形式,本质相同,并进一步从资产定义等角度出发阐述了确认自创商誉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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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3):42-43
按照传统的会计模式和会计惯例,对于商誉只确认外购部分而不确认自创部分,这种观点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于高科技企业已不适用。本文对在会计上确认自创商誉的可行性作了研究探讨,并对其确认与计量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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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商誉本质的研究,得出商誉的再定义;针对理论界与实务界区别对侍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的现状.分析论证了二者的内在统一性,提出当前更直重视自创商誉问题研究的建议,并对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及后续处理问题予以阐述,以期有助于商誉会计的整体协调发展并最终达成科学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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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13条指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第11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自创商誉与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因为外购商誉同其他可确认资产一样,符合纳入表内披露的各种原则和条件,而自创商誉则不能可靠计量,自创商誉的确认不符合稳健性等会计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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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誉的确认及会计处理在关于商誉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公认会计准则中,世界各国一般都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确认的自创商誉仅限于在企业购并交易中形成的购并商誉。我国关于商誉的最新会计处理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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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其实质相同却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遭到质疑。为减少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文建议采用统一的标准对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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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枢荣 《财会研究(甘肃)》2011,(16):22-26
文章立足于商誉问题的既有文献,在对商誉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分析了如何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及后续处理、是否应确认自创商誉以及有关负商誉的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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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其实质相同却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遭到质疑.为减少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文建议采用统一的标准对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