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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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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罡 《新金融》1995,(11):32-33
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2.
周平亚 《金卡工程》2010,14(2):227-22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通常采用合并和分立的形式以保持企业的经营活力。然而近年来,许多公司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方式以逃避债务。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责任作为增设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但是此条规定相对概括,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拟从公司分立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初步探讨了公司分立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3.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对劳务派遣三方维护权益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概括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具体分析以明确承担连带责任之事项,往往令人疑惑,需要根据劳务派遣立法及连带责任理论明确连带责任承担情形。  相似文献   

4.
2006年4月25日,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与会计行业的发展也休戚相关。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不少迫切要求或者已经采用了合伙制。然而,相关法律虽然规定这类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但却未对其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同时,一般合伙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支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引起的债务也负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根据相关建筑法规规定,工程分包行为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台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汪样 《金卡工程》2010,14(2):205-206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作为产品的推广宣传者,代言人在一定的程度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外对产品代言人的法律规制非常严格,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食品广告领域的代言人虚假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能改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代言人法律规制缺失的现状,导致代言人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因此,对我国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作出相关法律规定已成必需。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具有连带债务与连带民事责任两种语义;公司法规范中的“连带责任”采用了这两种语义,但还存在诸多不妥当的用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突破有限责任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状态,不宜表述为“连带责任”。初始股东对其他初始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既非连带债务又非连带民事责任,而应参照一般保证之规则。瑕疵股权让与中,仅应由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承担瑕疵补足责任,不产生“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后,在公司面前,董事、高管因违反信义义务而应赔偿,其他协助人因共同侵权而应赔偿,自然生成连带关系;在债权人面前,参与抽逃出资者各自因侵害资本充实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自然生成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为了避免贷款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规定了除特、一级信用企业可实行信用贷款外,其它企业均须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这一规定实施以来,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度很大,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找保难”和担保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能负连带责任,使担保存在着流于形式等问题。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必须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其财产保证债务履行,当债务需要履行而不能履行时,担保人即须负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  相似文献   

10.
2021年5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此公告称,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介机构(未被行政处罚)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案例.  相似文献   

11.
曹辛 《金卡工程》2009,13(7):159-159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在性质上它不是新债的产生而是债务的一种转债务承担,包括连带责任的债务加入和按份责任的债务加入。由于债务加入与保证、第三人代为履行、免责的债务承担等问题有诸多相似之处,实务中很容易混淆,难以判断。  相似文献   

12.
王震 《涉外税务》2007,(8):6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利用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从实践出发,论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滥用在税收领域的表现、在税法中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法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在农村,由于贷款抵押物十分有限且处置困难、成本高,保证贷款方式相对来说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因而借贷双方更乐意接受。人民银行  相似文献   

14.
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有争议.无论从公司的历史发展、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各国公司立法的实践以及我国公司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都有进一步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武长海  韦洁 《上海金融》2023,(12):69-79
过错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就自身行为担责的表现,也是激励其积极履职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证券法》第85条是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秉持“受害人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区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一味地强调过错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强者多赔”的逻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为实现过罚相当,应当以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为核心标准,建立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责任构造:对故意的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以收益为基准,设定一般过失董事的最高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16.
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17.
沈健 《现代会计》2006,(4):18-19
担保,是指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单位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则企业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债务担保有可能形成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企业也因此承担着履行担保责任的潜在风险。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种类比较多,如投标担保、承包担保、履约担保等,本文仅就银行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18.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房时,可以其所购住房或其它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就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似文献   

19.
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20.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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