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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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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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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和TRIPS成员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所享有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的规定。我国新的商标法对“优先权”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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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题目,恐怕不少人会产生如下疑问: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寻求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吗?我以为,凡是对现行《商标法》有所了解的人士,都会产生这一疑问的,而且,想必他们心中其实已经有了明确答案,那就是:不可以!因为,从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商标法》第八条关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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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动漫形象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可以通过该法对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来阻却他人将其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本文拟对这两种动漫形象的商标法保护路径予以分析,并指出:确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并将其纳入到《商标法》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范围之中,是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动漫形象、促进动漫产业健康而快速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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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度引人注目的“丹麦公司诉易趣网网络商标侵权案”与“大众公司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被认为是我国网络商标侵权实务的开创性案例。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虽都已尘埃落定,但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巾的法律责任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学界与商标法实务界所热衷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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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遇到几起因申请人不服商评委对撤销商标转让不当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而起诉的行政诉讼,争议焦点是撤销商标转让不当申请是否属于商评委受案范围?现以其中一案为例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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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所做的修改(一)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商标法修正案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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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禁用条款属于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绝对理由,对抵制“中央一套”、“二人转”、“三光”等不健康的恶俗怪异商标起到了有效作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属于兜底性规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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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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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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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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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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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确权程序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新商标法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2.开放了电子申请的方式。如今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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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愈演愈烈,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对抢注人的谴责上,而应该积极地寻找应对途径,并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合理适用相关法律,维护真正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尽管中国采取"申请在先原则",但是,现行商标法还是为被抢注的在先权利人提供了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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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之后,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越来越多。作为一种全新的商标类型,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与审查等方面与传统商标无疑存在诸多不同。在此,结合近几年的审查实践,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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