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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2.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3.
《中国房地产》2006,(9):47-48
重庆市××区房产产权产籍交易所提供一则案例:李某与左某于1996年结婚,在2003年8月,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置了营业用房一间。同年12月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书。2004年8月,李某与左某离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各自随父母居住,无房屋财产分割”。至2006年5月,李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要求登记机关为之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关要求李某偕同左某共同办理时,李某称左某已无法联系。对于这一登记件能否受理,该所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认为,该房屋为李某与左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  相似文献   

4.
《楼市》2006,(20)
案情背景:某男和某女恋爱期间共同打拼,积攒了一笔钱筹备结婚,于2004年6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于同年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均只写有某男的名字。2005年2月某男与某女结婚,住进所购房屋。但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于2006年4月协议离婚。因双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与被告(上诉人)林某系兄妹关系。2003年3月,案外人安某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某房屋。同年11月,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林某。2009年12月15日,由原、被告及安某、江某共同签署《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房屋,房产为廖某的房屋及20万美金与江某置换,产证登记人为林某,实际产权人为廖某,双方同意适当时候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初始金额出资人为安某。  相似文献   

6.
2008年9月,申请人金某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其中《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为: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韩某协助申请执行人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一、协助办理韩某位于杭州市某处的房屋过户给金某;二、注销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相似文献   

7.
在实际的房屋登记业务中,因离婚析产而办理的转移登记数量随离婚率的增加而一直居高不下。和“加名”登记不同,离婚析产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因为根据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离婚析产的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而一方仅凭离婚协议是无法申请房屋析产登记的。  相似文献   

8.
76、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可否将房屋进行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以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这一规定更换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也应按权属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9.
正在实际的房屋登记业务中,因离婚析产而办理的转移登记数量随离婚率的增加而一直居高不下。和"加名"登记不同,离婚析产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因为根据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离婚析产的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而一方仅凭离婚协议是无法申请房屋析产登记的。以下是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案例一,徐某前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我们受理时发现,  相似文献   

10.
《中国房地产》2010,(5):18-20
案例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处置该房产,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相似文献   

11.
案例:2004年1月14日,甲与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甲名下的某处房产转让给乙,并于2004年7月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乙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13.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14.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15.
《中国地产市场》2011,(1):89-89
案例 侯先生与马女士于2003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侯先生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2003年1月30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05年2月18日拿到了《房地产权证》,产权所有人登记在候先生名下。2008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对房屋的所有权认定存在分歧。侯先生认为该房是结婚之前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马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登记后取得的,且婚后共同还贷。  相似文献   

16.
一、关于双方申请 夫妻离婚后,一方凭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登记机构的要求,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甚至部分律师、法官都认为,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  相似文献   

17.
刘丽娜 《活力》2010,(10):120-120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18.
离婚一般有三种情况: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民事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前两种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少,而依据离婚协议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实践中,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因失去联络、不愿配合对方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单方持离婚协议前来房管部门要求过户。登记机关能否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为权利人单方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单方予以办理,当事人在无法联系对方请求协助过户的情况下可采取怎样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登记机关如何减少在协议离婚房产过户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都是登记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综合分析协议离婚时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分割及过户登记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9.
江苏某市房产产权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问:我市某单位,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该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单位的房屋出卖,并到我处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我们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该单位已经丧失了经营的资格,  相似文献   

20.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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