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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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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商为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自身的权益,应了解CCP500中对开证行和保兑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卫务的规定。如果您是一个出口商,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而这个修改对您很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您能做什么?您需要了解UCP是否规定了开证行需要征得您对修改的(预先)同意。如果它确需征得您的同意,而您却没有表示您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而是按原信用证的条款交了单,开证行是否会接受单据付款呢?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3.
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谨慎对待以汇票不符点为由的拒付业务,否则不但影响声誉,而且还将招致诉讼纠纷。国际银行界对于汇票上的不符点是否能够作为拒付理由一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汇票是一种金融票据,并非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单据,不应作为拒付  相似文献   

4.
舒红 《新金融》2001,(4):19-20
根据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偿付可以由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作出。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世界经济波动较大,企业在闰际贸易中越来越趋向于寻求更稳妥的结算方式。保兑信用证因同时具备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障,有助于企业规避开证行信用风险及国家风险,因而越来越得到企业的青睐。但保兑信用证成本较高,企业在付出高成本的同时,是否真获得了其所期望的保障呢?以下用两起近期发生的保兑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下拒付在进口开证业务中比较常见,由于对其中部分问题处理不当,有时会使开证行隐于被动,严重时影响到银行信誉。笔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供大家讨论。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和保险单,井要求单据在空运单签发日后三天内提交。受益人向韩国某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二套保险单,一套己背书,另一套未背书,该银行对单据作了议付,并在寄单的过程中,把未背书的保险单交到了开证行,形成了单证不符,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开证行在单到的第七个工作日拒付后,受益人直接把已背书的保单交到开证行,要求换单,开证行以“迟交单”再次拒付。  相似文献   

9.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22,(18):57-59
<正>只有将保兑行从不符点纠纷和繁琐的单据审核中解放出来,才能回归保兑业务本源,便利保兑业务操作,促进信用证保兑业务的健康发展。保兑信用证看上去很美,受益人表面上像是买了一个双保险,同时拥有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承诺。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这个双保险往往变成了双刃剑,保兑行对单据的苛刻和挑剔拒付常常使受益人深受其害,甚至遭受惨重损失。  相似文献   

10.
单据不符已经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一种普遍现象。近年来,信用证下拒付引发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无疑降低了信用证的执行效率、影响相关方的财务绩效、制造信用证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开证行的角度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辛苦营销来的客户却由于种种技术原因导致难以维护甚至流失。因此,在现今银行业务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背景下,银行有必要从开证行拒付业务的处理原则来思考如何维护客户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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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汇票上的小写金额为USD447160.汇票上的大写金额为“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AND ONE HUNDRED SIXTY ONLY”:开证行以“汇票大写空额打错”提出拒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中心作出的DOCDEX/226号裁定的结论是汇票金额拼写错误,不是不符点,开证行于是同意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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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程军 《中国外汇》2007,(7):56-57
UCP500对处置不符单据的规定UCP500对银行如何处置不符单据提供了两个选择,要么是"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要么是"已退交单人"。在一个案例中,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明确列出所有不符点,并声称:"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  相似文献   

15.
牟云秀 《中国外汇》2013,(19):58-59
银行拒付的操作须及时有效,如果所提不符点被认定不构成实质不符点,应立刻履行第一付款人的责任。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信用证作为开证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虽然受到不少国际贸易商的青睐,但由于止付令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一种例外,也越来越多地被进出口商所运用并不断由此导致纠纷。面对止付令,如何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维护好自身信誉?法院下达止付令之后该如何操作?都是银行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李祥驰  田真 《中国外汇》2013,(19):56-57
在对方坚持不符点的情况下,案例中的银行利用ISBP这一有利武器,在第二次反拒付时成功反驳了对方的不符点。背景业务类型:出口交单开证行:越南ASIA COMMERCIAL BANK通知行与寄单行:M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人:越南T公司受益人:济南TYK公司过程2013年6月5日,M银行收到越南ASIA COMMERCIAL BANK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USD15960,并通知受益人济南TYK公司。6月25日,受益人到M银行交单。经过单证人员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于当日寄单。  相似文献   

17.
某国内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报:late shipment,并称:“hold the documents at your risks and disposal”该国内银行收到拒付电后针对不符点及时进行了反驳,随后开证行又发报称:“We are returning the documents to you by DHL with ref no…”就在收到退单报的几天后,寄单行的客户得知申请人竟然已凭开证行签发的提货担保书(Letter of Guarantee)提货。  相似文献   

18.
贺敬芝 《中国外汇》2013,(20):32-33
只有银行审单人员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近日,在一份出口交单的拒付中,开证行提出“SUppliercert的出具人身份未标明”。重新审核之后发现,该单据是受益人出具的一个证明,右下角受益人签字并盖章,但是没有标明受益人就是“supplier”的身份。在惯常的审核单据习惯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将“exporter”、“seller”、“supplier”默认为受益人,所以这样制作单据并不会遭到拒付。同样我们也默认了这样的做法,不会去指导客户修改单据。暂且先不研究该不符点是否成立,就开证行银行提出拒付的行为我们做以下深入分析,其中不乏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贸易背景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林卡 《中国外汇》2013,(12):34-36
审慎的开证行,应该对非指定银行寄送单据做出明确指示,或明确开证行寄单地址,避免受益人权益受损的不良后果。UCP600规定,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样适用于开证行兑用,即允许作为指定银行的交单行将单据直交开证行,且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开证行必须承付。但实务中,作为非指定银行的交单行则常常困扰于如何寄送单据和寄单途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风险等问题,非指定行因操作不当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亦时  相似文献   

20.
《中国外汇管理》2005,(4):43-43
UCP500第十四条 有不符点的单据与通知事宜 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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