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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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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合同履行应当遵守的原则合同履行是债务人通过完成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款规定了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及方式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就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安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阃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王向乐 《金卡工程》2008,12(6):50-51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成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合同履行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实现的关键。因此,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我国新《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对这一制度的探析和理解,能够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及时履行、全面履行以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又是当事人经济交往过程中行使最多的一个,但到底如何才能适当适用该制度一直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是从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所作出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之时拒绝对方的请求,但是当对方履行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没有履行从义务或附随义务时是否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等义务为前提。  相似文献   

5.
蓝海 《中国外资》2010,(20):223-223,225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地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定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期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责任的成立不以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只须向法院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  相似文献   

7.
王从岭 《金卡工程》2009,13(4):34-35
分别起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设立。二者既存在制度关联,又存在制度差异。我国《合同法》在批判借鉴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共同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来源于不同法系的两大制度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8.
刘忠政 《云南金融》2012,(9X):281-281
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刘忠政 《时代金融》2012,(27):281+283
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对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含义,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作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合同法》第77、78条对合同的变更作了明确规定,理解合同的变更要注意把握:(1)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2)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3)有的合同变更除要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相似文献   

12.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完全有权自由决定其行为和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工作的非法干扰。而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伴随着合同从磋商到签订到履行再到履行完毕以后,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违反不同的义务当事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或者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前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义务应该如何规制?大陆法系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普通法系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对比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先进之处。  相似文献   

13.
关于在经济合同纠纷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问题,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可参考《经济合同法》做一般解释。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在此,首先应搞清楚“损失”的含义。所谓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概念。直接损失通常是指当事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或损害;间接损失一般是指当事人本来  相似文献   

14.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工作中面临的首要任务。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证明机关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法律服务,乃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这就是说,借款、贷款合同、还款协议等作为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孙基伟  胡汉兵 《金卡工程》2010,14(10):168-169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相似文献   

16.
李静 《中国外资》2013,(24):174-175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辩,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相似文献   

17.
在保险销售尤其是人身保险销售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销售误导或消费者对合同的误读等,这些都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消费者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纷争,有哪些解决办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四种处理方式《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8.
韩斌 《海南金融》2001,(8):48-50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的内容较之于以前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均有很大的改动,因此各家银行纷纷根据《合同法》的内容及自身业务的范围及特点,制定了借款合同本,借款合同本是各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的,因此,能够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经营和程序简化,然而,各家银行在使用借款合同本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陈罡 《新金融》1995,(11):32-33
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20.
王丽云 《金卡工程》2010,14(3):104-105
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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