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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1)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国家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出通知,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技术监督部门停止执行两项规定:一、《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没收产品”的规定。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停止执行两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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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9,(Z1)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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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5):22-25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分八章六十五条,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等,其施行之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现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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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6):32-34
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故而产生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如某水泥厂生产劣质水泥行为,既违反《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又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然.对该违法行为不能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次,特别是不能处以两次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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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5):33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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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这两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履行告之程序:一是要告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二是要告之对当事人提出的处罚意见以及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是要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那么,采用什么方式能把上述内容告之相对人呢?笔者在实践工作中设计出如下告之通知书,以供广大执法者参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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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7):33-34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最重要的原则,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后来被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这些国家适用此原则均是先在刑法领域,后来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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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0):17-1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4月29日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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