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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精神,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制订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制订《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基本医疗的重要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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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Z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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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方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准入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排除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2.《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权限。《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可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市地无权对《药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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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20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