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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2.
凤亚红 《新智慧》2004,(6B):35-35
1.属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交的消费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相似文献   

3.
戴华江 《新智慧》2004,(2B):30-3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通过设置“递延税款”账户核算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税款”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均属于负债类账户,两的主要区别是:“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用来核算本期发生的且纳税义务发生在本期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税款”账户用来核算本期发生的但纳税义务发生在将来(或抵税权益在将来)的所得税费用。  相似文献   

4.
郭继宏 《新智慧》2005,(4):53-53
一、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土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相似文献   

5.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6.
蔡智 《新智慧》2004,(1A):48-48
关于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级会计实务(一)》是这样表述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7.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在账务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够妥当。理由是,该项税费并非受托方实际负担的税费,只是代扣代缴。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应交消费税的流失,将其纳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容易夸大受托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领导人的决策。另外,税务机关征税时,很难将受托方自身应交消费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区分开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所以笔者认为,代扣代缴消费税可以通过“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受托方代扣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对于委托方,通常做法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①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其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规...  相似文献   

8.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9.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10.
罗长青 《新智慧》2000,(14):44-44
企业所得税核算出现时间性差异时,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如果核算时只要求反映企业的应交税金数额,而对时间性差异给所得税费用所造成的影响不予反映,即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时不会产生递延税款;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存在时,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对企业当期应交税金及当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反映,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递延税款,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相似文献   

11.
姚文英 《新智慧》2006,(3):37-38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属于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一般情况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凋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应交所得税,即不涉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是否要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以及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形成时间性差异有关。  相似文献   

12.
吕焱 《新智慧》2002,(3):45-45
《财会月刊》2001年第20期刊登了曾纪澍的《浅析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损赠的核算》一(以下简称“曾”0,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提出了异议,曾认为,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不予处置,应在资产价值摊销完毕时,按原确诊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出售或转让,除按一般的固定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让进行核算外,不 按原接受损赠时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分录同上。但笔认为。这产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应采用下述方法核算。  相似文献   

13.
尹芳 《新智慧》2004,(8A):32-33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  相似文献   

14.
无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怎样分离或分离程度有多大,税务处理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会计处理而单独进行。所以,税收制度中的视同销售业务是针对财务会计制度未将同类业务视同销售来说的。在这个前提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按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计算和缴纳。另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问题。笔者现对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进行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但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则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所以,当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而是在月末将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  相似文献   

15.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的交纳 ,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 ,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 ,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但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就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 ,因此 ,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上述问题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协调 ,影响了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使之与税收制度相配套 ,具体而言 ,是指通过设立与运用“待抵扣税金”科目 ,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能方便、直观地反映各项税金的应交、欠交、多交、已抵扣和待抵扣等情况。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 ,“待抵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 ,而按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应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内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 ,该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 ,设置“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及“待抵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待抵扣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支付的运费 ,必须在货物验收入...  相似文献   

16.
根据会计制度,施工企业在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应计提营业税,账务处理是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欠交或多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金”中反映。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付款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后开具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凭发票到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目前,几乎所有建设单位都或多或少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之间有不小的差额,因而据该差额所计提的营业税长期挂在“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这样有以下几点不妥:①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后固定的时间之内,而实际上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应交税金长期未交。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实际完成进度计算出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财务入账依据。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完后,还要对其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根据自身计算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计提营业税的依据显然不够准确。③企业会计报表上“应交税金”科...  相似文献   

17.
李玲 《新智慧》2007,(5):56-56
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对投资形成的损益进行核算,会发现“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两个账户核算内容很难区分。如规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相似文献   

18.
对于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大部分教材中都是这么阐述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笔者认为,将“营业税”作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因为工业企业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并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以上前7个税目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工业企业,这些劳务属于工业生产以外的劳务,很少发生。如若发生,应作为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处理,对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9.
一、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一)以现金出资用现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支付的价款中含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股利,还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此种情况下不影响企业利润,所以不涉及纳税调整。(二)以固定资产出资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当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时,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公允价值小于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按公允价值大于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以固定资产出资往往涉及纳税调整问题,下面分两种情况举例说明。1.将公允价值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减少了当期利润,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此项营业外支出是否应在税前扣除,即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投资的企业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价值,即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因此使该项固...  相似文献   

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出售、转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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