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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提起的诉讼,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救济环境公益的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救济,它可以有力地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值得大力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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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热议,使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势在必行,其中最热的问题当数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最应该被考虑赋予诉讼主体资格的当数社会团体,其中尤其是环保社团。无论从主体的自身能力考虑,还是从社会效果考虑,环保社会团体应该是最佳之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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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平 《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9):40-43,9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远不及污染企业,为了弥补受害者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限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护广大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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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方面的都获得了显著成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发展恶化带来的严重障碍,它一直影响着并挑战着公众的敏感神经。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已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环境公益的一种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中国的国家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文通过简单分析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异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及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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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一项较为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目前,环境问题在中国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督促环境主管机关执法、督促企业等污染源自动守法,从而促进环境公益的功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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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确立的原告范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概念是什么?可以界定为: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简而言之,就是谁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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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兴,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亟待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然而,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诸多限制,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及利益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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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泰州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2014年曾引发社会热议,专家普遍认为,泰州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亮点颇多,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15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际,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各方专家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复盘",对有关焦点与亮点进行了分析探讨,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存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析。作为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笔者全程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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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而且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根据新环保法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高法1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同题的解释》(《解释》),对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属于"社会组织",这些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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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原告、立案率、发挥环保法庭功能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基金、引入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紧急情况申请临时禁令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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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人类在取得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却进入了快速恶化的周期,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常以原告不适格无疾而终,一些环境侵害行为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无法被制止.公众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使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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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依怡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98-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适格的原告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核心部份,实现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模糊的、缺位的,其应当确定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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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给环境监管部门施加了两项新职责,第一,以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身份提起课以行政义务(处罚)的诉讼;第二,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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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孙洪坤教授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一书,对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按照逻辑联系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梳理,阐释了独特的程序研究思想。尝试提醒人们以一种审慎态度看待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制度设计,对中国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些具有争议和研究意义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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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伊始,从新环保法实施,到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在福建南平立案,再到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面纱被一层层拨开。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到底有多少?如今降低了多少?在我看来,门槛不止一道,而且部有不同程度的改观。第一道门槛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使得诉讼主体资格的门槛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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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这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但2012年新民诉法修改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但其中对诉讼主体只做出了泛泛的规定。逐步阐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含义,并通过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阐释实践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分别从检察机关、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4类主体进行深入理论探究,并对未来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做出合理性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