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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君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1,(5):31-32
格式合同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深是前所未有的,在实践中虽然签订便利,但其内容往往显失公平,北离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原则,以致引发了格式合同如何的争论。笔在此就格工合同的特征、利弊及法律规制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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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已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它所具有的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给人们的经济往来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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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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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聪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5):50-52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国内外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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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格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定即可生效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特点是极为突出的:一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在交易相对人签字之前,业已存在预先拟定好了的合同本,而一经对方签字,合同即告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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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芳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2)
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_其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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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与之相伴随的就是格式合同的出现。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对格式合同的利弊表现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以期能更好发挥格式合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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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3):70-72
合同格式条款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它具有一般合同无法比拟的优势,其简洁、省时的特点符合人们对经济高效益的追求。但是.合同格式条款是一柄双刃剑,它常常被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一方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法律要求的自由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如何促进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化,成为合同监管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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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海淀工商局近期对部分企业使用的合同进行了调查,共涉及近100个企业的147份合同,其中订货、购销合同34份,建筑合同14份、保险合同91份,借款合同12份,质押、抵押、保证合同26份、房屋租赁合同7份,联营合同19份,其他合同27份。从合同的使用情况,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合同是示范文本或部门文本,共计111份,占总数的74.83%,使用格式合同月份,包括购销、订货、代销合同6份,引厂进店(含租赁柜台)合同23份,房屋租赁合同7份,印刷合同1份,占检查总数的25.17%。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2份。调查的重点是“引厂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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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内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目前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它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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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权宏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2):65-67
“合同”一词比较常见,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办理贷款、乘车打的等等,许多民事行为都与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事事、时时都离不开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等;而狭义合同是民法债权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和人身合同等,《民法通则》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因此,我国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等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之外,即人们生活中常讲的合同,主要是指民事债权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