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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面已达1/3,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数目约占国有企业总数的15%左右,而真正破产的仅占国有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一。我国企业破产率低,并不是说明企业效益好,而是在破产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一、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中的几个问题1、产权关系不清。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由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现行的国有企业有的是中央所有,有的是地方政府所有,有的是部门所有,还有的是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资金以后投资兴建的企业,形成了很复杂的产权关系。虽然说都是国有,但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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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破产,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经济休制改革已触及到传统体制下企业只生不死的瘤疾,一大批多年亏损的企业破产势在必行。但我国目前企业破产机制中还存在一些阻碍企业破产制度实施的问题和矛盾,有待我们去分析解决。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职工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水平低,无法适应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需要.企业富余人数巨大,企业自身尚难消化,更没有接纳失业职工的能力。用行政手段向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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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是一个法学和经济学必须研究的问题.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发展,企业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这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严格的行业界限.从<企业破产法(试行)>颁行以来到1998年,还一直没有真正触及到国有煤炭企业,国有煤炭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进展缓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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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获得正式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专家认为,新企业破产法的通过是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的企业破产法统一了包括外资和内资、国有和私有各类型国内企业的破产机制,较已试行20年的旧破产法更为全面详尽。本期德勤视点专栏的主题即为新企业破产法,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破产法在具体实施上的市场化运作要求,强调了选择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同时指出了新法有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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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船企业遭遇世界范围的被兼并、倒闭、破产潮。由于涉船企业资金密集、国际性强、涉及大额金融贷款和关联多种上下游产业等特点,其被兼并、倒闭、破产的过程中,引起诸多具有涉外特点的关联诉讼。但我国现行立法尚存在缺陷,不利于涉船企业破产、债权债务纠纷等相关问题的解决。为此,须从完善涉船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管辖制度、建立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破产相关案件的诉讼合作机制、确立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立法理念、采行涉船企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细化涉船企业跨境破产的法律规则、明确和统一实体问题与程序事项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破解涉船企业破产诉讼立法之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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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开展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优化了产业结构,促使企业走向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建立的时间毕竟不长,加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力度的加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原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破产案件审理的需要。笔者仅对破产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上诉问题浅谈几点看法。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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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对于破产企业本身而言.当然是一种损失,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然而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却是有利的.当务之急不是坐而论道地纠缠企业破产的利害关系问题,而是应当在实践中寻求如何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如何建立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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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秦皇岛市在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对数十家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实施了破产程序。但是,由于企业破产工作和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难度太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破产清算期较长,法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后,还存在许多资产、债务等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清算组或留守组难以及时彻底地终结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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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企业破产的条件必须是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国有企业破产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破产,适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市办了不少消耗高、效益低的“五小工业”。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产品有销路,尚能维护生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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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破产法》为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的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之机逃避债务;一些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借企业破产卸掉包袱,逃避责任;企业破产,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破产增加了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因此,在当前优胜劣汰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抗拒的竞争法则,少数企业破产已是大势所趋,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将着眼点放到把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程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树立一个顺畅的消化吸收这种效应的社会环境,合理地解决企业破产问题。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素质,树立市场经济新观念;从法律上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加强银行调控功能;在完善企业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企业间的兼并;完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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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效的破产制度能够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拯救企业的使命,它能够促进企业融资,改善公司治理、清算低效率企业并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国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从总体经济绩效来看,它没有在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中国的破产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既有破产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有执行中的问题。中国在破产制度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其它转轨国家,这既使我们能够借鉴其他转轨国家的经验教训从而少走弯路,又对加快我国破产制度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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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的不完全统计,自1988年11月1日《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948件。其中近三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为818件,占总数的86.36%。在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发挥优胜劣汰机制方面,《破产法》正在显示着蓄而待发的力量。 当前企业破产的特点是: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多 据今年2月底的不完全统计,18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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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有大中小型工商企业一百多家,其中大中型企业11家。工业经济是全区经济的主导,财政税收的80%要靠工业企业提供。然而,国有企业的通病在琅琊区也普遍存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管理松弛、浪费严重、大面积亏损,有的早已资不抵债。“九五”期间,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步伐节奏,全区对滁州市酿酒总厂、徐州市化纤厂、滁州市华宇公司、滁州市商业机械厂、滁州市造纸厂第5个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并对其中3个大中型企业地进行了公司制重组。实践证明,以破产方式实现机制创新的改革,是诸种改革中震撼最强烈、难度最大的改革,如能成功地实现以机制创新为目标的重组,则又是最成功、最彻底的改革。在破产和重组过程中各种矛盾激烈冲突,新旧观念和各种利益发生了剧烈的碰撞。本试图通过对这几个国企破产重组实践中的审视,对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人们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