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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件,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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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指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企业一个公历年度内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今年以来,按照总局安排,我们对敛上出口企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这次年度清算,不仅检验了我省各出口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日常申报退税的情况,达到了依法治税、依法退税的目的;而且,对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措施也进行了一次全面检验。同时,这次清算,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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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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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对不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采用不同的退(免)税政策,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税收成本,这就为企业通过选择贸易方式来合理筹划出口退(免)税提供了空间。不少企业由于对政策和程序不尽了解,甚至是误解,或者缺乏周密的筹划,宁愿放弃应有的利益。本文将从企业财务的角度着重探讨在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下,不同贸易方式作业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以期企业在投资决策和财务分析时,可以灵活运用选择贸易方式来合理筹划出口退(免)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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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边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也口退(免)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在境内指定地区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至列名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可享受退(免)税政策,其政策调整变化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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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免)税制度一方面保障了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公平竞争,避免了货物在不同国家被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调控、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出口退(免)税政策历经多次调整,笔者以天津市1994~2013年出口退(免)税数据为基础,分析我国出口退(免)税现状,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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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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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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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销售以后,税务部门将其国内所征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者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文为节省篇幅,仅择较为典型的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出口贸易业务作简要分析,所涉税种也仅以增值税退税为例。 相似文献